文字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

来源:科右中旗新闻出版广电局 时间:2023-03-14 16:22:5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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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于2002年颁布实施,共经历3次修正。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我局现将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如下: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一、主要内容: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分七章、119条(2002共七章、97条,2014共七章、114条):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核与辐射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新修正内容

  (一)贯彻新思想、新理念

  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的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这次修改深入贯彻中央文件的精神,增加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三)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

  深刻汲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做了针对性规定。比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且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的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还比如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一些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同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也强调了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四) 新增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

  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根据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的水平。

  (五)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总则的第5条就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同时,在第18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七项职责。

  (六)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总则的第4条明确规定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就是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而引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 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七) 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第五十一条又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的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的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八)增加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制度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第74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明确规定因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九) 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作为重点,完善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制度。一是明确政府的领导责任,在总则的第9条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组织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在总则的第8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三是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本次修改新增第十七条,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厘清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原则。同时,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如果不太明确,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避免因部门之间职责不明确而形成监管的“盲区”。

  (十)严厉惩处打击违法行为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法律责任部分,大幅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一,罚款金额更高,最高可以处以1亿元的罚款。第二,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第三,惩戒力度更大。采取列入“黑名单”的联合惩戒方式,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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