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C} {C}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 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管理。第四章? 分类补助标准 第十条 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平均每户 6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科右中旗 时间:2023-06-01 15:53:1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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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 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我区农村牧区低收 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 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 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 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 ) 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自

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设立用于开展农村牧区危

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 日。期满后按照上级

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及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 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

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 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 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用于解决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

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注重绩效,规范管理。 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 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

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编制补助资金预算,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绩效

目标;指导盟市、旗县加强补助资金管理等。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督促 和指导盟市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审核盟市报送 的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年度计划任务等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 要的基础数据并确保提供的相关因素和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

性、及时性。

第五条 盟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

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以及指导预算绩效管理

等工作。

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的补助资金 分配,负责指导旗县具体开展危房改造工作并组织预算绩效管理

等工作。

盟市、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对上报数据和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数据有

误,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对有关数据更正后重新上报。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中央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参考各 地当年上报的计划任务数、上年度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 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力情况、脱贫县及国 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情况以及其他情况等。根据各项因素权重

对补助资金进行分配。补助资金测算公式为:

某盟市补助资金=(该盟市当年上报的计划任务数占比×权 重+上年度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占比×权重+地方 政投入情况占比×权重+资金使用情况占比×权重+财力情况占 比×权重+脱贫县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占比×权重+其他情况

占比×权重)×补助资金额度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

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自治区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盟市。

第八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自 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后,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时 间向财政部备案、向盟市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并同步下 达区域绩效目标。同时,将下达指标文件及绩效目标抄送财政部

内蒙古监管局。

第九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后,会 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资金下达到旗县财

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分类补助标准

第十条 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照平均每户 6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盟市按照平均每户2616元的标准配套;

旗县按照平均每户2616元的标准配套。

原则上,自治区当年下达各地的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各盟市、 旗县要全额落实配套资金,统筹用于本地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分

类分档补助。

第十一条 危房改造拆除重建补助标准分为两类:

一类补助标准:对因无力自筹改造危房的农村牧区低收入群 体等重点对象,原则上由旗县政府通过统建农村牧区集体公租房

及幸福院、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等方式进行改造,各地

可根据当地的财政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兜底解决住房安全问

题。

二类补助标准:对有一定住房建设资金配套能力的农村牧区 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原则上应按照不超过当年中央、自治区、 盟市和旗县四级补助金额总和,不低于当年中央、自治区两级补

助金额总和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 危房改造维修加固补助标准为:按照实际发生的 工程量给予补助,上限不超过当年中央、自治区两级补助金额总

和,各地可根据房屋维修部位和实际成本,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各地可依据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以及当地习 俗、气候特点等不同情况,结合当地改造方式、建设成本和年度 任务资金总额等,进一步细化分类补助标准,制定符合当地实际

的差异化补助政策。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用于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以及其他

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

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 户、农村牧区低保户、农村牧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

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

重困难家庭等、农村牧区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

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 住房安全为目的相关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 境方面的支出等;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 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 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

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十六条  旗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 助资金管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 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

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对于支付给农牧户的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 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牧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 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 日。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申 请、审核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确保补助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

好质量安全和农牧户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分配到脱贫县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补 助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 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 )等有关

文件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切实采取措  施,加快补助资金预算的执行进度。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70 ) 《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

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 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 绩效目标管理,依职责组织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绩效监 控及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 用效益。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各盟市应于每年年初前开展上一年度 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及相关自评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备案;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 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自评 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

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 健全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将

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如

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予以取消危房改造资金的安排。自 治区及盟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年度下拨资金数量、 补助户数量及相关补助政策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旗县区财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下拨资金数量、受补助户数量及名单、 每户补助金额及相关补助政策在门户网站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

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资 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

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适时对各 地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上报任务进行核查并进行清算:对实际开竣 工数明显低于当年上报计划任务数的盟市,自治区财政可根据 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对于存在虚报任务等弄虚作假情形 的,除扣回已下达的对应补助资金外,还可采用加倍扣回补助资

金、取消下一年度补助资金资格等方式加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

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 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

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各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

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 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

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

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

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23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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