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服务指南

来源:科右中旗司法局 时间:2023-07-10 18:01:4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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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服务指南

01科右中旗公证处主要业务范围

1、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公证;2、各种合同、协议公证;3、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4、保全证据、提存公证;5、招标投标、拍卖公证;6、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7、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办公地点:科右中旗巴彦呼舒大街(科右中旗司法局)

邮编:029400         电话:4127220

QQ号:2198332259

02科右中旗公证处法律服务承诺

一、简化办证手续。办理一般业务只需当事人所在居(村)委会的证明,所在派出所加盖公章即可。二、缩短办证时间。对证件齐全、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1个工作日内出证,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急需办理的可在当天出证。三、提供特殊服务。除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人直接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外,其他公证事项如当事人无法直接申办的,可委托当地法律服务所(司法所)代办;对老弱病残者,公证处可提供上门服务;节假日需办证的,实行预防服务(预约电话:4127220)。四、提供法律援助。对老、弱、病、残人员申办扶养、赡养、抚恤、社会救济、伤害赔偿等公证而无力支付费用的,由当事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减、免收费。五、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公开办证规定和收费标准,实行示牌上岗,接受社会监督。投诉电话:4127035。   

03申办国内公证须知

凡申办房屋继承、赠与、买卖、分析、产权以及遗嘱、委托等公证事项,须掌握、注意的情况及提供与之有关的凭证如下:一、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所申办事项的公证申请表。二、居住内地的申请人因故不能前来,须委托别人代办的,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外国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的,也要提交委托书,如委托代办重大公证事项的(如房屋赠与、买卖),还须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我司法部认可的驻外机构、律师、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证明。有的还需经过领事认证。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申办公证事项,应当派有资格的代表人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代表人应当提交有代表权的证件。四、办理房屋继承、赠与、买卖等公证均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房产证或房屋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之证明书(如继承房屋的,还需提供被继承人之死亡证明或死亡证之影印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等),公证处受理后,还须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查证,并通告时间三个月。五、办理房屋买卖、赠与、遗嘱之公证事项的,可提供房屋买卖协议书、赠与书、遗嘱书等。六、办理经济合同公证的,有单位的除上述第三条之要求外,合同双方须提交草签的合同书,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七、如申办委托书、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赠与之公证事项,不得委托别人代办。如果当事人因疾病或其他原因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的,公证处可安排公证人员上门办理,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交通费、住宿费及劳务费等。

八、当事人申办上述有关公证事项,公证人员必须按程序询问所办之公证事项、事实及各种关系,当事人必须如实详细反映,不得虚报事实,如有意遗嘱合法继承人、或伪称关系等,一经查出失实,除不予公证外,所收的公证费一律不退,如造成不良后果,还需追究有关责任。

04申请《贷款公证书》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2、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协议等相关合同。3、如以房屋产权做抵押物,需提供房屋他项权证、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4、如用他人房屋产权作抵押,需提供抵押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5、如以工资作为担保,需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工资证明。

6、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它证件和材料。

05申请《亲属关系公证书》(国内)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已注销户口的,原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册记载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当事人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在国内的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址以及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3、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关系人身份的证明材料。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书和居民身份证。

5、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它证件和材料。

06申请《继承权公证书》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及办理外交认证。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及办理外交认证。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等。4、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死亡时间、地点,并提供死亡证明及其与配偶、子女关系的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及办理外交认证。5、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人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而不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及办理外交认证。6、被继承人如立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原件。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所立的遗嘱,须经当地遗嘱检验部门检定或经公证机关公证及办理外交认证。

7、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它证件和材料。

07申请《赠与合同公证书》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赠与方应提交的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2)赠与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3)赠与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应提交房屋产权证,其他财产应提交相应的产权凭证。(4)赠与财产为共有的,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方可赠与。2、受赠方应提交的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2)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

注:申办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申办赠与书的赠与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要求公证人员上门办理。

08申请《遗嘱公证书》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立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折、股票等。(3)草拟的遗嘱。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如本人不会书写或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或盖章。

(4)亲属关系证明。立遗嘱人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应记载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及生育子女状况等。注: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要求公证人员上门办理。

09申请《委托书公证书》应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2)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书正文。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有无转委托权、委托日期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3)委托授权的法律依据。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管理、处分房产的,应提供委托人的房产所有权证书等。注:委托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要求公证人员上门办理。

10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书》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3、需要保全的证据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和申请人与灭失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材料。4、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需提交物证样品或所有权证明或其他能够说明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有关证件。5、需要保存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供证人身份证明。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11申请《婚前/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书》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1、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2、申请人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3、相关的产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存折、股票等。4、申请人的未婚证明,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5、结婚证。注: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协议书上由当事人亲自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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