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解除查封决定书
兴2222环解查字[2023]2号
王某某(私自经营的碎石场):
身份证号码:210212197909******
现场负责人:田某
身份证号码:220822197607******
建设地址:科尔沁右翼中旗义和塔拉林场
我局于2023年6月6日依法对你(单位)科尔沁右翼中旗义和塔拉林场碎石加工设备、配电室、配电箱作出《查封决定书》(兴2222环查字[2023]1号),查封期限为 30日,时间从 2023年 6月6日起至 2023 年7月5日止。
因情况复杂,2023年7月5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延长查封,《查封延期通知书》(兴2222环查延字[2023]1号),延长时间为 30日,从 2023年7月5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
现查封的期限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决定解除查封。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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