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事项范围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检查权限 |
是否联合 检查 |
| 1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 册事项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 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 |
实地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是 |
| 2 |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国务院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 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双随机、· 一 公开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是 |
| 3 |
对价格活 动的监督 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 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10年12月4日第三次修订)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价格活动 |
实地检查 |
投诉举报,双随机、一 公开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4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 七条第一款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 |
实地检查 专项检查 |
投诉举报,双随机、一 公开 |
自治区级 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5 |
对直销行 为的监督 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 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 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 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
直销企业、直销员 |
实地检查 |
投诉举报检查,双随 机、一公开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6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
不正当竞争行为 |
实地检查 |
投诉举报检查,双随 机、一公开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7 |
对涉嫌传 销行为的 调查 |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
传销组织、传销人员 |
实地检查 |
投诉举报 检查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8 |
对涉嫌垄 断行为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24日修正)第四十七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 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
垄断行为 |
实地检查 |
投诉举报 |
自治区级 |
否 |
| 9 |
对网络交 易经营行 为的监督 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国 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 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
1.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2.网络交易经营 者销售的商品或 者提供的 服务。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
双随机、一 公开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10 |
对野生动 物及其制 品交易进 行监督检 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市 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以食用为目的交 易、运输其他陆生 野生动物;非法出 售购买的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 名录的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非法出 售有重要生态、科 学、社会价值的陆 生野生动物名录 的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食用或者为 食用非法购买本 法规定保护的野 生动物及其制品 行为;生产、经营 使用本法规定保 护的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制作的食 品行为;为出售、 购买、利用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或者 禁止使用的猎捕 工具发布广告;为 违法出售、购买、 食用及利用野生 动物及其制品或 者禁止使用的猎 捕工具提供展示、 交 易、消费服务。 |
实地核查 |
双随机、一 公开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11 |
对拍卖领 域市场规 范的管理 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31号令第三次修订)第四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4.《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31号令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
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
实地核查 |
双随机、一公开/p> 公开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12 |
对广告行 为的监督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 作。 |
广告行为监督检查 |
实地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投诉 举报、线索 转办交办、专项检查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是 |
| 13 |
对违法广 告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 作。 |
广告内容监督检查 |
实地检查 广告监测 |
双随机、一公开、投诉 举报、线索 转办交办、专项检查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是 |
| 14 |
对违法互 联网广告 进行监督 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2.《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 品和互联网广告相关数据,包括采用截屏、录屏、网页留存、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互联网广告内容。 |
互联网广告内容监督检查 |
实地检查 广告监测 |
双随机一公开、投诉 举报、线索 转办交办、专项检查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是 |
| 15 |
对产品质 量的监督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实地检查 专项检查 |
双随机、一 公开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16 |
对获得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的企业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 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公布,2022年9月29日修订)第六条第三款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第五款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实地检查 |
双随机、一 公开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17 |
对棉花经营者活动 的监督检查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实地检查 |
投诉举报, 专项检查,双随机、一 公开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18 |
对毛绒纤 维经营者 活动的监 督检查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31号令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毛绒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职责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 第八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毛绒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毛绒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实地检查 |
投诉举报, 专项检查,双随机、一 公开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19 |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 品进行抽样检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正)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 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 进行检验;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日常监督 抽检 |
日常监督 检查; 双随机、一 公开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20 |
对食品销 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日常监督 检查、飞行 检查、体系 检查、双随 机检查。 |
日常监督 检查: A级一年1 次;B级一年1-2次;C级一年2-3次;D级一年3-4次。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21 |
对食用农 产品销售 市场质量 安全的检 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 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四)检查集中交易市场抽样检验情况; |
食用农产品销售 市场主体监督检 查 |
日常监督 检查 |
日常监督 检查: A级一年1 次;B级一年1-2次;C级一年2-3次;D级一年3-4次。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22 |
对大型连锁超市的体系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
对大型连锁超市的体系检查 |
实地核查、 网上核查、书面检查 |
专项监督 检查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23 |
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生 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
食品安全 |
日常监督 检查、飞行 检查、体系 检查、许可 检查。 |
日常监督检查: A级一年1 次;B级一年1-2次;C级一年2-3次;D级一年3-4次。。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24 |
对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 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应当强化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供餐的食品安全要求。 |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加工制作过程、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情况、人员管理情况等食品安全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日常监督 检查: A级一年1 次;B级一年1-2次;C级一年2-3次;D级一年3-4次。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25 |
对网络餐 饮服务环 节的监督 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9号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 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 督检查工作。 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发布施行)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 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实地核查、 网上核查、书面检查 |
专项监督 检查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26 |
校园及周 边食品安 全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第20次部务会议、2018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和 2019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令45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 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
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 |
实地核查 |
专项监督 检查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是 |
| 27 |
对特殊食品生产经 营环节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修订)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生 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第十八条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除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 五条规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注册备案要求执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原辅料管理等情况。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要点还应当包括原料前处理等情况。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除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禁止混放要求落实、标签和说明书核对等情况。 |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 |
采取实地检查方式,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飞行检查、 体系检查、 “双随机 检查”、许 可检查。 |
日常监督检查: A级一年1 次;B级一 年1-2次;C 级一年2-3 次;D级一 年3-4次。 飞行检查: 根据收到 的群众举 报、投诉线 索开展。 体系检查: 一年一次。 许可检查: 根据年度 工作计划。 “双随机 检查”:根 据双随机 计划。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28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 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履 的抽检检 验和监督 检查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 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 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
食品小作坊、小餐 饮店、小食杂店和 食品摊贩履的抽 检检验和监督检 查 |
日常监督 检查 |
双随机、一 公开 |
自治区级 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29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 营、使用单 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 经营、使用单位和 检验、检测机构实 施监督检查 |
实地检查 |
双随机、一 公开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30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实地检查 |
双随机、一 公开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31 |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及 检验检测 机构的监 督检查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6号,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对高耗能特种设 备的生产、使用单 位及检验检测机 构的监督检查 |
实地检查 |
双随机、一 公开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32 |
对锅炉生 产、进口、 销售和使 用环节执 行环境保 护标准情 况的监督 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2.《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 四、加强锅炉节能环保监管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锅炉节能环保监督管理。五、保障措施(一)明确部门分工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锅炉生产、进 口、销售和使用环 节执行环境保护 标准情况的监督 检查 |
实地检查 |
双随机、一 公开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33 |
对资质认 定获证检 验检测机 构的监督 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款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
对资质认定获证 检验检测机构机 构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查看机构是 否持续符合资质 认定条件;是否出 具不实、虚假检测 报告。 |
实地检查 |
双随机、一 公开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是 |
| 34 |
对认证活 动和认证 结果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公布,2022年9月29日修订)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 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公布,2022年9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3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 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
认证活动、认证结果 |
实地检查 |
双随机、一 公开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35 |
对在用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公布, 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八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到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 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第二次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公布,2022年9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制造、修理、销售、 进口和使用计量 器具的有关单位 和个人 |
实地检查 |
“双随机、 一公开”监 管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是 |
| 36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 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号公布,2024年9月12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4.《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93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计量站的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实地检查 |
“双随机、 一公开”监 管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是 |
| 37 |
对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三条_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位制度。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计量单位使用情况“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第三项第二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
宣传出版、文化教 育、市场交易等领 域 |
实地检查 |
“双随机、 一公开”监 管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是 |
| 38 |
对定量包 装商品净 含量的计 量监督检 查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0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分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
定量包装商品(药 品、危险化学品除 外的,在一定量限 范围内具有统一 的质量、体积、长 度、面积、计数标 注等标识内容的 预包装商品)净含 量 |
实地检查 |
“双随机、 一公开”监 管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39 |
对型式批 准的监督 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八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8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 地区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
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及其 他经营者 |
实地检查 |
“双随机、 一公开”监 管 |
自治区级 |
否 |
| 40 |
对能效标识计量的 专项监督检查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
列入《中华人民共 和国实行能源效 率标识的产品目 录》的用能产品能 源效率标识 |
实地检查 |
“双随机、 一公开”监 管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41 |
对水效标 识计量专 项监督检 查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
列入《中华人民共 和国实施水效标 识的产品目录》的 产品水效标识 |
实地检查 |
“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42 |
对企业标准自我声 明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83号,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特殊重点领域可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制定的监督检查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双随机、一 公开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43 |
对团体标准自我声 明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年1月9日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发布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团体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团体标准制定的监督检查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双随机、一 公开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44 |
对商品条 码的监督 检查 |
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2.《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3年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第五条第一款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商品条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管理工作。第二款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
商品条码使用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双随机、一 公开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45 |
对涉嫌假 冒专利行 为的监督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九条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
生产、经营行为是 否涉嫌假冒专利 的行为 |
实地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投诉 举报、专项检查 |
自治区级 盟市级 旗县级 |
是 |
| 46 |
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 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 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生产、经营行为是 否涉嫌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行 为 |
实地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投诉 举报、专项检查 |
自治区级 盟市级 旗县级 |
是 |
| 47 |
对地理标 志保护产 品的监督检查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 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24年1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名称、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 |
地理标志产品的 产地范围,产品名 称,原材料,生产 技术工艺,质量特 色,质量等级、数 量、包装、标识, 产品专用标志的 印刷、发放、数量、 使用情况,产品生 产环境、生产设 备,产品的标准符 合性等方面 |
实地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投诉 举报、专项检查 |
自治区级 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48 |
对涉嫌侵 犯特殊标 志专有权 行为的监督检查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年7月13日起实施)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
生产、经营行为是否涉嫌侵权特殊标志物品的行为 |
实地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投诉 举报、专项检查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 49 |
对涉嫌侵犯奥林匹 克标志专 有权行为 的监督检 查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2018年6月28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 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生产、经营行为是 否涉嫌侵犯奥林 匹克标志专有权 的行为 |
实地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投诉 举报、专项检查 |
自治区级盟市级 旗县级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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