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税收征管,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内政字〔2026〕53号)精神,结合《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关于巴彦呼舒镇等六个建制镇及两个工矿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实施的批复》(右中政土发〔2023〕6号)确定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成果,综合我旗城镇规划、市政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经济发展及区位条件等实际情况,现就我旗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征收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一等地(巴彦呼舒镇核心城区)
(一)适用税额:3.6元/平方米
(二)征收范围
1.桥北区:
巴扎拉嘎路与111国道交汇处—111国道与罕乌拉大街交汇处—罕乌拉大街与纬二十八街交汇处—纬二十八街与经十七路交汇处—经十七路与111国道交汇处—111国道与集阿高速交汇处—集阿高速与霍林郭勒北街交汇处—霍林郭勒北街与经二路交汇处—经二路与罕乌拉大街交汇处—罕乌拉大街与哈日努拉路交汇处—哈日努拉路与纬一街交汇处—纬一街与巴扎拉嘎路交汇处—巴扎拉嘎路(含道路两侧)与111国道交汇处合围区域。
2.桥南区:
霍林郭勒南街与416县道交汇处—416县道向南与好腰苏木大街交汇处—好腰苏木大街向东至霍林郭勒南街交汇处合围区域。
二、二等地
(一)适用税额:2.4元/平方米
(二)征收范围:
1、桥北区:111国道与经十三路(规划路)交汇处—经十三路(规划路)与纬二十四街(规划路)交汇处—纬二十四街(规划路)与集阿高速交汇处—集阿高速与111国道交汇处合围区域扣除一等地范围。
2、桥南区:
三号桥南段与霍林郭勒南街交汇处向东—霍林郭勒南街与好腰苏木大街交汇处—好腰苏木大街与百吉纳路(规划路)交汇处—百吉纳路(规划路)与代钦塔拉南路(规划路)交汇处—代钦塔拉南路(规划路)与百吉纳大街(规划路)交汇处向西—百吉纳大街(规划路)与经一路(规划路)交汇处—经一路(规划路)向北经无名规划路与416县道交汇处—416县道向北与前德门大街(规划路)交汇处—前德门大街(规划路)与经二路(规划路)交汇处—经二路(规划路)向北与霍林郭勒南街交汇处合围区域扣除一等地范围。
三、三等地
(一)划分范围
1.巴彦呼舒镇行政区域内,扣除一等地、二等地后的全部应税土地;
2.其他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
3.吐列毛杜农场场部所在地;
4.布敦化农牧场行政(或管辖)区域内全部应税土地;
(二)适用税额:1.2元/平方米
四、四等地(偏远区域)
(一)适用税额:0.9元/平方米
(二)征收范围
1、其他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扣除三等地范围的其他应税土地;
2、吐列毛杜农场扣除三等地范围的其他应税土地。
3、布敦化铜矿管理区、孟恩套力盖银铅矿管理区应税土地。
五、工矿区适用标准
内蒙古兴通煤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为三等地,执行1.2元/平方米税额标准。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关于科右中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的通知》(右中政发〔2019〕41号)、《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土地等级的批复》(〔2022〕34号)。
2026年5月15日


下载
蒙公网安备 1522220200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