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烟花爆竹;非法经营;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经过核查发现,2026年4月19日,科尔沁右翼中旗富某某烟花爆竹专卖店内销售了一款名为“小金鱼”摔炮的烟花爆竹,该烟花爆竹属摩擦型烟花爆竹,按当时现行的规范标准要求,属于违禁销售产品。科右中旗应急管理局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科尔沁右翼中旗富某某烟花爆竹专卖店存在向顾客销售非法经营的“小金鱼”摔炮产品的违法行为,科右中旗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没收了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
科尔沁右翼中旗富某某烟花爆竹专卖店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91条裁量阶次A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因违法行为查实后,该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结合营商环境等相关要求,对科尔沁右翼中旗富某某烟花爆竹专卖店存在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了处人民币1300元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生产、销售、燃放均需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非法销售违禁产品,会大幅提升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严重威胁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此案警示广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店,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坚决杜绝采购、销售不合格、违禁烟花爆竹,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同时,旗应急管理局提醒广大群众,在选购烟花爆竹时,需仔细辨别,自觉抵制不合格、违禁产品,主动守护自身及公共安全。
一审:于天雨 二审:包洪波 三审:席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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