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 备注 |
| 1 | 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手册(试行) |
科右中旗 应急管理局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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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 | 备注 |
| 1 | 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3.《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手册(试行) |
科右中旗 应急管理局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7.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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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减轻处罚适用情形 | 备注 |
| 1 | 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 |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3.《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手册(试行) |
科右中旗 应急管理局 |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7.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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