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激活市场发展动能,依据《兴安盟司法局关于2026年动态调整包容审慎监管“三张清单”的通知》(兴司便笺〔2026〕241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动态调整包容审慎监管“三张清单”公示如下,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 附件1: | ||||||
|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不予处罚适用情形 | 备注 | |
| 1 | 公司未按照规定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示有 关信息或者不如实 公示有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公 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 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 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 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 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 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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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期限公示或者报 送年度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 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 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 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 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 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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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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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 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 登 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 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 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 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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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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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 称中标明“普通合 伙”、 “特殊普通合 伙”或者“有限合 伙”字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 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 字样。 第五十六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 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 明“有限合伙”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 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 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 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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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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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经营者对其商品曾 获荣誉作虚假或者 引人误解的商业宣 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 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 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 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 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 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 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 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 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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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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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经营者未履行优惠 承诺的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 经营 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 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 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 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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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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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 者提供服务不符合 明码标价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 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 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 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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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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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 现场所内(平台 内)经营者有违反 《明码标价和禁止 价格欺诈规定》行 为,未依法采取必 要处置措施,未保 存有关信息记录的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四条 第二款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 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 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 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 四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 款、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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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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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经营者将“驰名商 标”字样用于商 品、商品包装或者 容器上, 或用于广 告宣传、展览以及 其他商业活动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 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 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 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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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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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商标印制单位未建 立商标标识出入库 制度, 未建立商标 标识出入库登记台 账的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九条 商标印制 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 出入库应当登记台账。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 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商标印 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 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 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 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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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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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展会举办者未履行 查验义务或者允许 不能提供有效证明 的专利产品、专利 技术参展的 |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 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 交易会等展会举办者应当要求参展方作出参展 项目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承诺,明确专利权侵 权纠纷及相关展品的处理措施。对以专利产 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的单位和个人,展会 举办者应当查验其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证 书、专利许可合同等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有 效证明的,不得允许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 的名义参展。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 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展会举办者未履 行查验义务或者允许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专利 产品、专利技术参展的,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 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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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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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被投诉人在规定时 间内未提交书面声 明或者不能有效举 证 , 展会举办者未 要求其撤展或者采 取遮盖措施的 |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 三十七条第三款 展会举办者接到投诉后,应 当及时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认为不构成侵 权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书面声明,并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 声明或者不能有效举证的,展会举办者应当要 求被投诉人撤展或者采取遮盖等方式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 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展会举办者对被投 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不能有 效举证但未要求其撤展或者采取遮盖措施的, 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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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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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广告法》第三 十四条规定,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广 告业务管理制度, 或者未对广告内容 进行核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广 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 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 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 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 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 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 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 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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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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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广告经营者、广告 发布者未公布其收 费标准和收费办 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 广 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 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二 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 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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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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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广告中使用“国家 级”、“最高级”、 “最 佳”等用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 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 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 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 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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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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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广告中使用的引证 内容未表明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 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 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 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的,应当明确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 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 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 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 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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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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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 品或者专利方法, 未标明专利号和专 利种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 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 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 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 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 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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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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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未显著标明“本品 不能代替药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 款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 替药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 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 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 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 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 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 品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 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 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 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 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 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 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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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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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房地产广告含有违 反国家有关价格管 理规定内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房 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 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 列内容: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 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 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 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 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 产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 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 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 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 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 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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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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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 商品或者服务附带 赠送,未明示所附 带赠送商品或者服 务的品种、规格、 数量、期限和方 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 款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 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 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 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 二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 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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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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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 发布的广告未显著 标明“广告”字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 款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 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 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 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 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 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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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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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发布互联网广告不 具有可识别性, 不 能使消费者辨明其 为广告的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 互联网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 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 果明显区分。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 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 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 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 “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 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 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 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 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 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 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 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 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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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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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房地产预售、销售 广告未载明相关事 项的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房 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 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 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 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 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 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 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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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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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 批准文号列为广告 内容同时发布的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 农 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 发布。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三条 违 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 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 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 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 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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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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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 批准文号列为广告 内容同时发布的 |
1.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 号且在有效期内,及时改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 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 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 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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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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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发布医疗广告未标 注医疗机构第一名 称和 《医疗广告审 查证明》文号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发布医 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 告审查证明》文号。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 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 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 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 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 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 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 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 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 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 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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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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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 在首页显著位置公 示营业执照信息、 行政许可信息、 属 于不需要办理市场 主体登记情形等信 息,或者上述信息 的链接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 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 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 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 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 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 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 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 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 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 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 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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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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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 依法在首页显著位 置持续公示终止电 子商务的有关信 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 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 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 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 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 一款的规定处罚:(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 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 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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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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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 明示用户信息查 询、更正、删除以 及用户注销的方 式、程序,或者对 用户信息查询、更 正 、删除以及用户 注销设置不合理条 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 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 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 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 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 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 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 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 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 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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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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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 者对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子商务 法》第七十六条第 一款规定的平台内 经营者未采取必要 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 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 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 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 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 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 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 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 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 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 , 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 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 、删除以及 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 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 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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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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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电子商务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未 向消费者明示押金 退还的方式、程 序,对押金退还设 置不合理条件,或 者不及时退还押 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 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 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 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 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 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 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 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 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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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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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 者未在首页显著位 置持续公示平台服 务协议、交易规则 信息或者上述信息 的链接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 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 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 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 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 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 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 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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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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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 者修改交易规则未 在首页显著位置公 开征求意见,未按 照规定的时间提前 公示修改内容,或 者阻止平台内经营 者退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 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 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 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 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 以公示 。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 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 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 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 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 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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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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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 者未以显著方式区 分标记自营业务和 平台内经营者开展 的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 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 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 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 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 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 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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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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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 示的信息发生变 更,未在十个工作 日内完成更新公 示的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 款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网 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义务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 行处罚。对其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 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 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 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 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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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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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 反《网络购买商品 七日无理由退货暂 行办法》第二十五 条规定,销售不能 够完全恢复到初始 状态的无理由退货 商品,未通过显著 的方式明确标注商 品实际情况的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 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 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 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 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 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 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 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 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 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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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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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 款与消费者订立合 同,未以显著方式 提请消费者注意与 消费者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内容,并按 照消费者的要求予 以说明的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 款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 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 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 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 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 求予以说明。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 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 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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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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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 立合 同 ,利用格式 条款等方式作出减 轻或者免除自身责 任的规定的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经营 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 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 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 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 责 任 ; (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 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 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用等责任; (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 的违约责任; (五)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 质和目的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 义 务 ; (六)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 的内容。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 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 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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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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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 立合同,利用格式 条款等方式作出加 重消费者责任、排 除或者限制消费者 权利的规定的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经营 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 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 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 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 承担的经营风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 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 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 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 释 权 ; (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 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 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 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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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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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 可从事散装食品经 营活动的(散装熟 食销售除外)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 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 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 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 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 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 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 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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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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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 定申请变更食品生 产许可证载明的许 可事项的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款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 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 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 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 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 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 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 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 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 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 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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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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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食品经营许可有效 期届满,食品经营 者未按照规定申请 办理延续手续,仍 继续从事食品经营 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 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 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 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 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 二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 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 期届满前九十个工作日至十五个工作日期间, 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 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 日内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原食品经营许可有 效期届满后,食品经营者应当暂停食品经营活 动,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延续 的决定后,方可继续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 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 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 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 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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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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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 明的主体业态、经 营项目等许可事项 发生变化,食品经 营者未按照规定申 请变更的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 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 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 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 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 二条第三款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 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 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 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二)增加经营项目类型,但增加的经营 项目所需的经营条件被已经取得许可的经营项 目涵盖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 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 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 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 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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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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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食用农产 品的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 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 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 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第四十八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 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 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 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 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 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 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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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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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食品添加 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 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 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 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 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 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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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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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经 营 标 签 不 符 合 《 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预包装食品标签 通 则 》 ( G B 7 7 1 8 ) 和《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预包装食品营 养 标 签 通 则 》 ( G B 2 8 0 5 0 ) 规 定 的预包装食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 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 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 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 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 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 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 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 得上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 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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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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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市场开业或者展销 会举办前,食品集 中交易市场的开办 者、食品展销会的 举办者未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 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市场开业或者展销会 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 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 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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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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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从事对温度、湿度 等有特殊要求的食 品贮存业务的非食 品生产经营者,未 按照规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 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 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 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 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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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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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对食品生产经营主 体的监督检查中,发 现食品生产主体生 产过程控制不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 规范》(GB14881)规 定或食品经营主体 经营过程控制不符 合《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餐饮服务通用卫 生规范》(GB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 规范》(GB31621) 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 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 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 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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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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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 食品或者药品混放 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 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 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 放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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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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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 按照规定对变质、 超过保质期或者回 收的食品进行标示 或者存放 ,或者未 及时对上述食品采 取无害化处理、销 毁等措施并如实记 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 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 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 放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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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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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和通 过自建网站交易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 履行相应备案义 务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 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 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 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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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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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未按 要求建立相关制度 并在网络平台上公 开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 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 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 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 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 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 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 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 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 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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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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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未建 立入网食品生产经 营者档案、记录入 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相关信息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 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 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 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 信息。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 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 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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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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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未按 要求记录、保存食 品交易信息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 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 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 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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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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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未设 置专门的网络食品 安全管理机构或者 指定专职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对平台上 的食品安全经营行 为及信息进行检 查的 |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 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 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 及信息进行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存在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 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 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 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 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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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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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 者未按要求进行信 息公示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 八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 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 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 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 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 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 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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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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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食品小作坊、小餐 饮店和小食杂店违 反禁止生产经营的 食品目录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 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 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 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 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禁止生产经营 的食品目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旗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 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 元 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 上四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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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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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食品摊贩违反禁止 生产经营的食品目 录从事经营活动的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 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 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 款 食品摊贩违反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目录从 事经营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五百元以 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 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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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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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食品小作坊、小餐 饮店和小食杂店在 生产经营过程中不 符合生产经营条 件的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包 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施、 设备,有相应的供排水、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 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 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 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经营、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 原料处理和食品烹饪、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符合食品 安全要求和条件; (二)具有与所经营、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 或者设备,有相应的供排水、冷冻冷藏、洗涤、消毒、防尘、防蝇、 防鼠、防虫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或者设备; (三)加工场所布局合理,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粗加 工、烹饪、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等功能区分区明确,防 止食品存放、制作产生交叉污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小食杂店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保 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二)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容器、设备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 食品安全要求;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符合生 产经营条件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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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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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 业未能持续保持取 得生产许可的规定 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 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 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 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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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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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棉花经营者不按照 国家标准和技术规 范排除异性纤维和 其他有害物质后确 定所收购棉花的类 别、等级、数量, 或者对所收购的超 出国家规定水分标 准的棉花不进行技 术处理,对所收购 的棉花不分类别、 等级置放的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第三款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时,应当按照国 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 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 所收购的棉花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应当 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保证棉花质量。 棉花经营者应当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 购的棉花。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棉 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 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 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 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 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 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 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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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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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认证机构增加、减 少、遗漏程序要 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 一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 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 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 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 整 、 客观 、 真实 , 不得增加 、 减少 、 遗漏 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 九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责令改 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 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 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 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 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 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 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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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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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 的计量器具,未按 照规定申请检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 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 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 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 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 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 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 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 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 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 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 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 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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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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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 围的计量器具未自 行定期检定或者送 其他计量检定机构 定期检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 款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 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 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 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 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 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 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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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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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 内生产预包装产 品,未按规定在产 品标识中标注商品 条码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第一款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 包装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 条码: (一)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 、 烟草制品; (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 学 品 ; (三)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 健 品 ; (四)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 艺美术品。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 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除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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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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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商品条码的设计尺 寸、颜色、印刷位 置以及商品条码的 质量不符合国家标 准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 七条 商品条码的设计尺寸、颜色、印刷位置 以及商品条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 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 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 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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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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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在自治区使用境外 注册商品条码的生 产者,未按规定备 案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 十 四 条 在自治区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 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有效 证明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 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 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 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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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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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商品销售者未按规 定建立商品条码查 验制度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 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 制度,查验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 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并存档。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 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 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 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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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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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商品销售者以商品 条码的名义向供货 方收取进店费、上 架费、信息处理 费的 |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 十六条第二款 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 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 费等。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 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 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千 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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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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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 ||||||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从轻处罚适用情形 | 备注 | |
| 1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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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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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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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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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三款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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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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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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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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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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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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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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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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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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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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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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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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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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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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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销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但未注册的商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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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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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 ||||||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减轻处罚适用情形 | 备注 | |
| 1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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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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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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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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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三款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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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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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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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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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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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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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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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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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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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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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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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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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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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销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但未注册的商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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