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2222环罚〔2026〕2号
内蒙古名亨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5MA0Q6W1W98
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镇规划56号区(青龙路中段西侧)
根据12345信访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9日对内蒙古名亨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承包内蒙古科右中旗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水肥还田现场进行检查,并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恶臭气体进行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为恶臭气体超标。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排放日期为4月25日至4月29日,共计5天。
以上事实有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6年4月29日制作的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2026年5月7日制作的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2222环罚告字〔2026〕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和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一)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未采取措施≤1天的,1 万元,未采取措施>1 天的,1 万元×未采取措施的天数=罚款金额。罚金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伍万元(小写:50,00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兴安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号:150626640156313310001000055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乌兰浩特五一支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全国统一缴款渠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苏艳军
电 话:0482-4127970 邮政编码:029400
地 址:巴彦呼舒镇巴仁哲里木大街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
沁右翼中旗分局四楼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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