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科右中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经营意识,提升人社领域监管精准度和效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兴安盟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科右中旗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在人社领域开展的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及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社领域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公开透明、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科右中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 “旗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社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具体承担信用档案建立、信用评价开展、分类监管实施、信用信息推送、联合奖惩落实等工作职责。
第五条 旗人社局归集信用主体在人社领域的相关信用信息,信息类别包括:
(一)基本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用工规模等基础登记信息;
(二)守信信息:获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相关表彰、无人社领域违法违规记录等正面信息;
(三)失信信息:受到人社领域行政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拖欠劳动者工资、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引发劳动用工群体性事件、无理抗拒或阻挠人社监察执法等负面信息;
(四)其他信息:涉及劳动用工的投诉举报核查结果、日常抽查检查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等。
第六条 旗人社局将人社领域信用主体按照信用状况划分为A(诚信)、B(合格)、C(失信)三个等级。
第七条 人社领域信用主体等级评价执行以下标准:
(一)A级(诚信):严格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无任何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记录;获评和谐劳动关系相关荣誉;无经查实的劳动用工投诉举报,未受到人社领域行政处罚;社会保险缴纳、劳动者工资支付等用工管理行为均规范合规。
(二)B级(合格):基本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存在轻微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但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无本制度规定的严重失信情形;未达到 A 级(诚信)评价标准。
(三)C级(失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C级(失信):
1.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3次及以上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3.拒不履行人社部门作出的限期整改、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4.无理抗拒、阻挠旗人社局依法开展监察执法工作的;
5.存在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
6.因劳动用工问题引发群体性、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7.因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存在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旗人社局根据信用主体的不同等级,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
(一)对A级(诚信)主体实施守信激励:减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无经查实投诉举报的可免予日常巡查;优先享受人社领域相关政策扶持、资金补贴等优惠措施;优先推荐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诚信示范企业等评优评先活动;办理人社领域相关业务时,提供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等便利服务。
(二)对B级(合格)主体实施常规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以正常比例开展抽查检查;加强人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引导主体完善用工管理、提升信用等级;对发现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醒、督促其限期整改。
(三)对C级(失信)主体实施重点惩戒监管:将其列为人社领域重点监管对象,大幅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和比例,实施常态化跟踪监管;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支持、融资授信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协同相关部门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将其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取消其参与人社领域各类评优评先资格,暂停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第九条 信用修复管理:C级(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完成整改并经旗人社局核查通过的,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审核通过后,旗人社局按程序相应调整其信用等级,同步调整监管措施。
第十条 信用等级动态调整:旗人社局根据日常监管、投诉举报核查、违法违规记录归集、信用修复结果等情况,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实施动态调整,实现信用等级能升能降、动态管理,并及时更新信用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公示:旗人社局依法在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旗人社局官方平台等公开载体,公示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及失信主体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跨部门联合惩戒:旗人社局及时将人社领域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推送至科右中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协同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信用联合奖惩,严格落实“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旗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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