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改善科右中旗居民居住环境,完善城镇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形象和群众幸福指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68号)等相关规定,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木材公司西侧地块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
东临木材公司,南临苗圃,西临格日乐小区,北临吐列毛杜大街(具体以住建局规划的征收地块范围界限为准)。
二、房屋征收单位
科右中旗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科右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期限
2026年1月10日一2027年1月10日(如果在征收期限内未完成征收工作,可延期继续征收)。
五、签约及搬迁期限
分户评估结果送达被征收户之日起公告后90日内。
六、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以改变房屋用途、更改户籍等方式变相增加补偿费用,不得实施房屋租赁、抵押、转让、买卖和赠予等行为。
(二)补偿安置方式及具体补偿标准按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详见附件)
(三)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房屋征收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四)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旗政府将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五)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又拒不搬迁的,由科右中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打印
蒙公网安备 1522220200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