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2222环罚[2026]1号
内蒙古华阳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2MA0QPHHW3J
经营地址: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西日道卜产业园内,安兴路西南侧
我局于2025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兴安盟生态环境局2025年11月19日制作的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2222环罚告字[2025]1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八、违反污染物自行监测及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等管理制度类,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未开展自行监测的,10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贰万元(小写:120,00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兴安盟财政局非税电子化收缴户
账号:15062664015631331000100001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乌兰浩特五一支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全国统一缴款渠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成军
电 话:0482-4127970 邮政编码:029400
地 址:巴彦呼舒镇巴仁哲里木大街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中旗分局四楼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3日


打印
蒙公网安备 1522220200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