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2222环不予罚 [2025]02号
深能北方(兴安盟)科右中旗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2561205882E
法定代表人:何某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呼舒镇窑艾勒嘎查红星林场
2025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发现以下违法行为:翰嘎利风电场一期 49.5MW 项目220kV升压站电磁辐射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营业执照、法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深能翰嘎利风电场环评报告补充编制咨询服务合同、深能源项目环评报告、审批意见环评、兴安盟环境保护局关于《深能科右中旗翰嘎利风电场一期49.5MW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建设项目为绿色能源发电项目,运行期间未引发污染或投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自查发现该问题并积极补办相关手续)。经行政处罚案件讨论研究决定,现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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