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旗食品流通经营者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自律意识,规范食品流通经营行为,营造规范有序、诚信自律的市场环境,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科学化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开展食品流通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第二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类)的各类食品经营者,均应实施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流通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其食品流通经营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流通经营主体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区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我旗实际,科右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五条对食品流通风险等级划分,应当根据销售食品类别、
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经营条件保持、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结合食品流通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确定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等级,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六条食品流通风险等级评价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低风险)、B级风险(中低风险)、C级风险(中高风险)、D级风险(高风险)四个等级。
第七条食品流通经营者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类)后,由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销售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群体、经营过程等因素特点,填写《食品流通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静态风险表》),确定食品流通经营者静态风险分级。
第八条食品流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总分值40分,销售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流通经营者的静态风险等级。
第九条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在食品流通经营日常监督或年度检查时,考虑经营资质、经营过程控制、食品贮存等情况,填写《食品流通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动态风险评价表》),对食品流通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进行量化打分。
第十条将食品流通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食品流通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填写《食品流通经营风险等级确定表》(以下简称《风险等级确定表》),确定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等级。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低)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中低)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中高)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高)风险。
第十一条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流通经营者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及年度检查记录,调整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等级。
第二章检查程序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定食品流通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调取食品流通经营者的许可档案或备案材料,根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流通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食品经营许可档案或备案材料内容不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流通经营者补充提交相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对食品流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可以结合对食品流通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或者组织人员进入食品流通经营单位现场按照动态风险评价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利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食品流通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分值评定,应当结合上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
结果,并根据食品流通动态风险评价表逐项计分,累加确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流通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因素现场打分评价,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确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按照本规范和食品流通动态风险评价表的内容要求,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流通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年食品流通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流通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2.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级、盟市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5.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6.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7.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三章抽查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订年度食品流通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1.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2.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
3.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
4.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计分析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及时排查食品流通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食品流通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对食品流通经营者进行分类,可以建立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经营者的分类系统及数据平台,记录、汇总、分析食品流通经营风险分级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流通经营者风险等级和检查频次,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所需检查力量及设施配备等,并合理调整检查力量分配。
第二十三条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食品流通经营控制水平,加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科右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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