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新生儿出生在国外且具有中国国籍,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父母双方均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圈的华侨,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6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申请材料:1、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2、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3、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本人不能提供的,由盟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国籍情况有疑议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4、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5、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6、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7、父母结婚证明原件
8、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的,需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户籍地派出所户政窗口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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