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物业企业服务情况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来源:科右中旗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5-10-15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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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物业企业服务情况联合抽查工作方案

根据《兴安盟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兴市监办字2025129)和《兴安盟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右中市监发202513),文件要求,请依据方案开展好抽查工作。

一、任务名称

科右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度物业企业服务情况“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抽查。

二、联合抽查检查事项

  • 科右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经营活动以及备案情况、物业招投标情况检查。

(二)科右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二、抽查检查比例

抽查范围:通过自治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信用风险分类模块推送企业信用分类等级名单中抽取。

抽查比例:物业服务企业25家,按照10%比例,抽取2家。

三、职责分工

录入年度计划任务。本次抽查由科右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配合部门加强协作,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任务,牵头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录入“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计划任务。

建立“两库”。按照监管对象相同、职责相近原则,各部门协同一致,建立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子库),按照随机原则,建立执法人员库(子库),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开展联合检查。

随机抽取。按照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子库),在任务抽取中点击信用分类抽取设置模块,将多个信用风险分类子库导入并分别设置抽取比例,提高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占比。

检查结果录入和公示。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检查部门在完成检查任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录入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监管平台的抽查检查结果信息推送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四、工作阶段

本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自2025725日至825日,分为三个阶段。

随机抽取阶段7月25日至8月5日

科右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起,联合科右中旗市场监管局制定抽查计划,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实地检查阶段86日至815

科右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确定检查日程,组织开展实地检查。各部门对同一被检查机构要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运动式”执法和对被查机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除根据掌握的问题线索需要实施突击检查外,实地核查原则上应提前与机构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检查事项、检查时间以及需要准备的检查材料,并要求机构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检查。实地核查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随机抽查检查表”,并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由机构盖章,提高抽查效率。

结果公示阶段816日至825

各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一内蒙古)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程序另行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对于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检查主体部门职责,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部门承担起主体责任,依照各部门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开展抽查工作,确保按时间节点、工作任务要求完成联合检查工作。要发挥各自监管职责优势,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相互通报检查结果。

 

 

兴安盟科右中旗2025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联合抽查
计划名称

联合抽查
任务名称

检查对象

发起
部门

参与
部门

检查方式

抽取时间

抽查比例或 数量

检查 时间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
重点

备注

发起部门抽查事项

参与部门抽查事项

1

兴安盟科右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度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联合抽查计划

房地产市场秩序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

兴安盟科右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兴安盟科右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4-6月

按照实际工作比例抽取

7月-12月

兴安盟科右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兴安盟科右中旗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执法队):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经营活动以及备案情况、物业招投标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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