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 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 效力 位阶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 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 股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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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三级 事项 |
全社 会 |
特定 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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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机关简介 | 基本信息 | 科右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第二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科尔沁右翼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 2 | 机关职能及机构设置 | 科右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构职能,内设机构设置及机构职能 | ||||||||||||
| 3 | 所属单位 | 所属单位名称、机构职能、负责人姓名、内设机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 ||||||||||||
| 4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规章 | 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项目审批立项备案、粮食物资储备、能源、安全生产、征信、节能降碳、价格收费、价格认证、成本监审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标题、发布日期、文号、正文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科尔沁右翼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有关业务股室 | ||
| 5 | 政策文件 | 可以公开的与项目审批立项备案、粮食物资储备、能源、安全生产、征信、节能降碳、价格收费、价格认证、成本监审有关的政策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文号、有效性和正文等信息 | ||||||||||||
| 6 | 政策解读 | 与项目审批立项备案有关的重大政策解读,有关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 ||||||||||||
| 7 | 规划计划 | 相关规划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草案、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科尔沁右翼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有关业务股室 | ||
| 8 | 专项规划 | 《科右中旗能源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科右中旗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科右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度粮食安全监管执法计划》 | ||||||||||||
| 9 | 工作计划 | 《2025年科右中旗发展和改革工作要点》 | ||||||||||||
| 10 | 财政信息 | 财政预算 | 科右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所属单位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七款第八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科尔沁右翼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预决算公开平台 | √ | 财会室 | ||
| 11 | 财政决算 | 科右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及所属单位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信息 | ||||||||||||
| 12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科右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等信息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二、推进政务阳光透明(四)推进决策公开。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决策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 |
/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科尔沁右翼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有关业务股室 | ||
| 13 |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 科右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协办或单办、分办的兴安盟或旗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5〕233号)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一、公开范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交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独办、主办和分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办理复文,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总体情况,自治区人大代表和自治区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 | 及时公开 | 科尔沁右翼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有关业务股室 | ||
| 14 | 重大建设项目 |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科尔沁右翼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有关业务股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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