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右中政发〔2022〕22 号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修订后的《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 年 4 月 15 日
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
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兴安盟行政公署工
作规则》,结合科右中旗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旗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
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
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
领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
示精神,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
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旗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
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旗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旗长、副旗长、旗人民政
府办公室主任、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
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
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旗人民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旗长领导旗人民政府的工
作。副旗长对旗长负责,协助旗长工作。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旗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人对副旗长负责,协助副旗
长工作。
六、旗长召集和主持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旗人民政府常务
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旗人
民政府全体会议或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旗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旗长委托,负责
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旗长外出期间,受旗长委托,由负
责常务工作的副旗长主持工作。
八、旗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由其领
导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涉及到重要工作,以及本部门重要人事
任免、人员调出调入、大额资金安排分配等重要事项,应事先及
时请示分管副旗长,由分管副旗长或分管副旗长安排部门主要负
责人向旗长报告。旗审计局在旗长和盟审计局的领导下,依照法
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旗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
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
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行署各项决策部署和旗委、旗人民
政府各项工作安排。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九、旗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
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
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
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
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
势研判,强化预期引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
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防范
和化解风险,促进全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
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
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
进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创造力。
十二、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
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
家安全。
十三、持续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
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
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
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科右中旗。
十五、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
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
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
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
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
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
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十八、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
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和盟有关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法
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
的意见,并由旗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
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
应当事先请示旗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
前须经旗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核,以旗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旗司法局负责;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
增加其义务。
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旗人
民政府备案,由旗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文件目录。对违反宪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旗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
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依法依规予以修正、撤销。
坚持定期清理与日常清理相结合,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
机制,旗司法局要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清理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不一致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十九、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实
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十、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
治化水平,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
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
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一、重大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
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十二、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
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由旗人民
政府全体会议或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三、旗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
项,都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
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协商
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
建议,报分管副旗长协调,报旗长审定;涉及各苏木镇的,应当
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
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四、旗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
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
面的意见和建议;决策草案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
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提交旗人民政府集体讨论。
重大决策出台前应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决策
依法接受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
定属于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
应当在出台前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
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
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完善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
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五、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
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六、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旗委、政府的
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二十七、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反馈机
制,充分发挥信息主渠道作用,及时反馈旗委、政府重大决策及
各部门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
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
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九、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
定的事项,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
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
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
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网络、
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
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
稳定预期。
三十二、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
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加强政务舆情分析研判,
正确引导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
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
力,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
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旗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旗人
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
建议。
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
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
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四、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
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
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
整改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五、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内
部权力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
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
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
止权力滥用。
三十六、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实施
条例等规定,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
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
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
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
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九、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
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与运行机制,加强
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
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
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
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旗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旗
长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组织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服务保障
由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
四十一、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旗长召集并主持,由旗人民
政府组成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确定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苏木镇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盟委行署和旗委的重要
决定事项;
(二)讨论决定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部
署旗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四十二、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旗长、副旗长、旗人民政府
办公室主任组成。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财政、发改部门主
要负责人和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确定有
关苏木镇、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旗人民政府常
务会议由旗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
临时召开。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盟行署重大决策
部署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向盟行署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报请旗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旗委常委会会
议等研究的事项;
(四)研究需报请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
要事项;
(五)研究落实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的
具体意见;
(六)讨论决定重大项目、重大规划、重要合同协议、涉及
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财政重大支出等旗人民政府
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科右中旗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实施办法》中需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事项;
(八)讨论旗人民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九)听取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十)讨论和通过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
免事项;
(十一)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十二)定期学习法律法规;
(十三)通报和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三、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
定期召开。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副旗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
任组成,根据需要可以确定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苏木
镇和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旗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传达或听取全局性会议精神,重要出旗访问和
考察情况;
(二)听取苏木镇、各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
(三)研究旗长或副旗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四、根据工作需要,旗人民政府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旗人民政府专
题会议一般由副旗长召集并主持,有关苏木镇、部门、单位负责
人参加。
四十五、提请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旗人民政
府常务会议或旗长确定;提请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
议讨论的议题,由副旗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或审核后
报旗长确定。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
的会务组织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由议题汇报
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起草,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
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
纪要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起草,按程序报主持召开
会议的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签发。
四十六、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旗人民政
府常务会议和旗长办公会议的,须向旗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参
加或列席会议,向会议召集人请假。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定期通报
各类会议参会情况。
四十七、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会议
数量,控制会议规模,严格审批程序。坚持开短会、讲短话、重
实效,简化会议议程。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
注重解决问题。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
苏木镇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旗人民政府批准。需升格为
旗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副旗长审定。旗
人民政府班子成员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旗性会议应尽
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合并会议等形式召开。
四十八、各类会议筹办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
则精神和自治区、盟有关规定,严肃会风会纪,提倡节俭办会,
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向旗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旗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
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
得夹带请示事项。除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
送的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得
直接向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个人报送公文。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
一般不直接签批未经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办理的公文。
各苏木镇、各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
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一
律退回报文单位。
五十、各苏木镇、各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旗
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旗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
由旗人民政府领导转请旗人民政府其他领导会签,重大事项
报旗长审批。
五十一、各苏木镇、各部门向旗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性公文,
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需转相关职能部门研
究办理时,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明确主办部门和办理时限。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属
于部门职权的事项,由主办部门商相关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
在规定时限内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需旗人民政府
审批的事项,由主办部门商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及时反馈旗
人民政府办公室。
五十二、国家、自治区、盟下发的文件,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分管文件运转的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承接文件的副主任负责研
究解读文件,提出呈办意见,分管副旗长根据工作分工签批具体
明确意见,重要的事项要呈旗长批示。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向旗长请示重要具体
工作要实行签报制度。对旗长签批的意见,办公室文电室要在当
日内办结,政府督查室和综合室负责跟踪督办,并在旗长要求规
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对副旗长签批的意见,办公室文电室视
重要性在有限时间内办结,办公室综合室、督查室负责跟踪督办,
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三、各苏木镇、各部门代旗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办公
室拟制的文稿,应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和有关说明材料一并
报送,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
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报送文稿。
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
签后报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五十四、旗人民政府向盟行署报送的请示、报告,向旗委报
送的重要文件,制定的旗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向旗人民
代表大会或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经旗人民政府办
公室主任审阅并报分管副旗长审核后,由旗长签署。
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经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任审阅并报分管副旗长审核后,由旗长签发。
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旗人民政府
分管旗长签发,重要的由旗长签发。
以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
旗人民政府分管旗长签发,重要的由旗长签发。
五十五、坚持对应发文原则,贯彻落实盟行署、盟行署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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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精神,由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盟直各部门下
发的文件,不论是否主送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均不
以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
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旗人民政府批转或旗
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一般不转
发旗人民政府非常设机构的公文;除盟行署或盟行署办公厅文件
明确要求外,不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向盟行署报告专项工作情况。
五十六、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
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发短文,发管用的文。
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
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
一律不发;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已
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翻印、转发。
第十章 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
五十七、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苏木镇对旗人民政府部署的
工作负有落实责任。
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旗委、旗人民政府的决
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
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
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
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五十八、旗人民政府按照《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加强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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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政府督查工作,把督促检查抓好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
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五十九、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健全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
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旗人民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推动旗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六十、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
要采用网络督查、跟踪督查、现场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方式,
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反馈。
六十一、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督查任务台账,加强
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政府督查工作。要坚持全面督查与
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
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旗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旗人民
政府班子成员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六十二、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旗委、旗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
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三、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抓落实、善于抓落实、
层层抓落实,把抓落实作为严肃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责任,不断提
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
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体现到谋划重大战略、
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推进重大工作的实践中去,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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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干成事论英雄、以解决问题论能力、以高质量发展项目和高水
平制度创新成果论业绩的鲜明导向,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高质量完
成。坚决防止和纠正一切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六十四、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旗人民政府的决
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
有任何与旗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五、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代表旗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
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旗人民政府批准;旗
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旗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
表涉及未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
章,事先须按程序报旗人民政府批准。
六十六、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副旗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离旗外出,须事先向旗长请示,并
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旗人民政府班子其他成员。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旗外出,经分管副旗长同意、旗长批准,
并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苏木镇主要负责人离旗外出,应事先向旗长请示。
六十七、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沟通反馈机制。
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
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工作中遇有重大突发事件
或重大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旗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盟报送请示后,有关部门要负责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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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治区厅局、盟直部门的衔接、跟踪和落实工作,并及时将有
关情况报告旗人民政府。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全国、全区、全盟
性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后,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会议情况和落
实建议。旗人民政府副旗长、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学习、参观、
考察、招商等,须在活动结束后3日内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
学习参观考察招商报告。
六十八、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
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
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九、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
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28条配
套规定,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
建设。
七十、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
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
监督条例》,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
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细
化分解。旗人民政府党组及部门党委(党组)每年研究或部署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2次。
七十一、旗长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政府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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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责任人;各副旗长要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对分管范围内
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根据工作分工,定期研究部
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强化工作
指导,履行分管职责,做好廉政风险防控。
七十二、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
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
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
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三、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
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
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
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
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
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四、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
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
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
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五、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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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
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七十六、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旗人民政府
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全面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
要讲话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忘初心、继续
前进、一往无前,为打造祖国北部边疆亮丽风景线作出应有贡献。
七十七、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
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
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七十八、旗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九、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旗
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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