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220116375683/2023-0013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科右中旗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右中政发〔2023〕87号
成文日期 2023-11-24 00:06:15 公文时效 有效

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右中旗2023年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22 00:06 分享:

右中政发〔2023〕87号

科右中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科右中旗2023年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

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科右中旗2023年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24日

科右中旗2023年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

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文件,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住房安全保障成果,消除全旗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旗农村牧区住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主要原则

(一)安全为本。以实现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为根本目标,建立农房定期体检制度,加强日常维修管护,推进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加强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二)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保障方式、建设标准等,指导农牧户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住房安全,就地取材降低建设成本。

(三)农牧户主体。农牧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实施危房改造的农牧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四)提升质量。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改善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三、保障对象

农村牧区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其他脱贫户等。

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牧户本人向嘎查提出申请,按照嘎查评议、苏木镇审核、旗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危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

四、保障方式

通过农牧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是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纳入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支持范围,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牧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牧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五、政策措施

(一)对于被确定为C级危房需维修住房的,维修方案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照存在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确定维修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每户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评审价格给予补助,维修补助最高每户1万元,超出部分由住户自筹。

(二)对于被确定为D级危房需新建住房的,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按照《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3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自治区补助资金的通知》(兴财建〔2023〕20号),《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兴财建〔2023〕66号)等精神,新建每户补助4.8643万元,超出部分由住户自筹。

(三)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任务采取拆除重建的,原则上原危房应全部拆除,对因属于窑洞等传统建筑或与左邻右舍为联排建房等客观原因难以拆除的,在承诺不再居住并履行确认程序后可不拆除。

六、工作要求

(一)由各苏木镇主导,开展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房屋情况复核把关工作,全面摸清底数,对于已享受过危房改造政策、将房屋供子女居住使用的一律予以剔除,不再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并将复核结果报给旗住建局作为参考依据。

(二)旗住建局结合各苏木镇复核结果,成立危房改造复核鉴定工作组,深入各苏木镇对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开展房屋复核鉴定工作。

(三)明确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坚持既保障居住安全又不盲目吊高胃口的建设标准,引导农牧户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避免因盲目攀比加重农牧户经济负担。改造后房屋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至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等用途的辅助用房,不计入主房建筑面积。

七、工作任务

(一)健全动态监测机制。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旗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于监测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制度,解决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所有保障对象住房安全。

(二)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等技术力量培训,建立行政区域内技术帮扶机制,帮助技术力量薄弱的地区落实农村房屋安全性鉴定等相关技术要求,确保鉴定结果准确。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安全要求及农民生活习惯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农牧户参考,引导农牧户选择低成本的改造方式。加强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

(三)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在确保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持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目标加强农房设计,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完善农房使用功能。鼓励在改造中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在保障住房安全性的同时降低能耗和农户采暖支出,提高农房节能水平。

八、实施时间

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程,要求每年10月底前全部竣工,11月底前达到入住条件,12月底前旗住建局组织各苏木镇完成验收工作,并申请旗财政局拨付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九、验收要求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脱贫攻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管理规范》(DBJ03—94—2018)要求,落实好危房改造全过程管理工作,确保政策精准落实到位。全面做好危房改造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及改造户进行竣工验收,改造户要全程参与竣工验收并在合格后签字确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十、各部门职责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与旗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共同联系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户识别工作等相关事宜,并负责按期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的施工实施工作。

旗民政局主要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的识别工作。

旗乡村振兴局主要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识别工作。

旗住建局主要负责危房改造复核鉴定工作和组织办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的审查验收管理等工作。

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室

20231124日印发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