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右中市监处罚〔2025〕28号
当事人:科右中旗家福乐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2222MA0NKHJK87
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原体育场东侧金狮购物广场-1层
经营者:邵连斌
身份证号码:3303241963XXXXXXXX
联系地址:浙江省永嘉县花坦乡东川村川南路33号
联系电话:155XXXX9272
2025年6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科右中旗家福乐生活超市面点区抽取的样品麦香园老式大饼干(黄)和麦香园老式大饼干(白)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麦香园老式大饼干(黄)和麦香园老式大饼干(白)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5SP09745、NO:2025SP09746。2025年7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及不合格检验报告2份,并对该店该抽检不合格批次麦香园老式大饼干(黄)和麦香园老式大饼干(白)进行了现场检查,该抽检不合格批次麦香园老式大饼干(黄)和麦香园老式大饼干(白)无剩余库存,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被托人郝茂盛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食品(麦香园老式大饼干(黄)和麦香园老式大饼干(白))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数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9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该抽检不合格批次麦香园老式大饼干(黄)和麦香园老式大饼干(白)均是科右中旗家福乐生活超市2025年6月13日生产的,共生产各5斤,销售价格均为15.00元/斤,是科右中旗家福乐生活超市自产自销,未对其他食品经营单位进行销售或者送货。并提供了2025年6月13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投料记录表,并详细叙述了生产加工过程、每月生产的产品批次、数量及销售价格。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抽检不合格批次麦香园老式大饼干(黄)和麦香园老式大饼干(白)生产时添加的添加剂(劍石牌的香甜泡打粉)的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所得为1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及检验报告2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麦香园老式大饼干(黄)和麦香园老式大饼干(白)的现场及库存情况的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并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麦香园老式大饼干(黄)和麦香园老式大饼干(白)生产加工过程、销售价格的事实;
4.召回公告和公示照片各1张、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积极主动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5年9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右中市监罚告〔2025〕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十三)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食品(麦香园老式大饼干(黄)和麦香园老式大饼干(白))的违法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食品(麦香园老式大饼干(黄)和麦香园老式大饼干(白),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没有主观故意,货值金额少,该店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在生产经营场所门口发布产品召回公告,提交整改措施报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150.00)元;
2.罚款伍仟(5000.00)元;
合计罚没款伍仟壹佰伍拾(51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支
行(缴款账号:0608040129026450173)。到期不缴纳罚款
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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