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科右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9-23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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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右中市监处罚〔2025〕27号

  当事人:科尔沁右翼中旗天一炒货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2222MA0NMHU21J

  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高力板镇东风嘎查111国道东侧

  经营者:赵天一

  身份证号码:2307021990XXXXXXXX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扶林街奋发委7组

  联系电话:152XXXX0666

  2025年6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科右中旗日子好超市抽取的样品原味瓜子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2025SP09793。2025年7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该店该抽检不合格批次原味瓜子进行了现场检查,该抽检不合格批次原味瓜子剩余库存125公斤,经分管领导同意,对该抽检不合格批次原味瓜子进行了扣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赵天一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食品(原味瓜子)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数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9月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该抽检不合格批次原味瓜子是2025年6月7日生产的,共生产250公斤,对外销售了125公斤,剩余125公斤未进行对外销售,并提供了2025年6月16日销售给科右中旗日子好超市的销售记录,销售价格为15.00元/公斤,并详细叙述了生产加工过程、每天生产的产品批次、数量及销售价格。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抽检不合格批次原味瓜子的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提供了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销售记录,违法所得为187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及检验报告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右中市监强制〔2025〕503号)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原味瓜子的现场及库存情况的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并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原味瓜子生产加工过程、销售价格的事实;

  4.召回公告和公示照片各1张、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积极主动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59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右中市监罚告〔2025〕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可溯源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据票据;相关票据凭证和查验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十三)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食品(原味瓜子)的违法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不符合生产经营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食品(原味瓜子),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没有主观故意,该店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在生产经营场所门口发布产品召回公告,提交整改措施报告,并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食品(原味瓜子)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综上所述,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合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捌佰柒拾伍(1875.00)元;

  3.罚款陆仟(6000.00)元;

  合计罚没款柒仟捌佰柒拾伍(7875.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中旗支

  行(缴款账号:0608040129026450173)。到期不缴纳罚款

  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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