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2025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兴安盟农牧局关于印发2025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兴农牧发〔2025〕229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旗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培育壮大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任务有关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 实施条件
(一)经营规模适度。重点支持经营规模与本地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相匹配的中小型经营主体,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涉及经营权出租、入股的,应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规范合同,合同信息完善、内容符合实际,准确标明相关承包地块代码等信息。
(二)财务管理规范。农牧民合作社需配备必要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牧场应规范使用“随手记”财务软件记账,收支、库存等记录完整规范。
(三)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牧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牧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不涉及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经营主体除外)。
(五)联农带农紧密。农牧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县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能通过订单带动、吸纳就业、代耕代种、技术辅导等方式,与中小农牧户、脱贫人口(含监测户)建立稳定利益联结和帮扶关系。
(六)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生产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支持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且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的粮油生产类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粮油生产类家庭农牧场;优先支持参与科右中旗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单产提升任务,联农带农作用突出,在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产业链延伸等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经营主体。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对完成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单产提升任务较好、联农带农作用明显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进行一次性奖励补助。单个主体的奖补限额为农牧民合作社不超过10万元;家庭农牧场不超过5万元;奖励补助资金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对公账户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家庭农牧场通过惠农“一卡通”拨付。
(二)已在当年获得单产提升相关项目支持和财政补贴的主体,原则上不再叠加奖补,防止人为“垒大户”。对涉嫌骗取套取国家财政项目资金的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坚决不予扶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牧民合作社不予扶持。
四、扶持数量
根据盟级分配任务,全旗计划扶持农牧民合作社2家、家庭农牧场10家。
五、实施程序和时间
(一)制定方案(7月15日--7月25日)。
根据《兴安盟2025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科右中旗2025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培育项目项实施方案》,于7月25日前上报盟农牧局备案。
(二)组织申报(7月26日—8月5日)。
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通过媒体宣传渠道向社会公开实施方案,各苏木镇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农牧场、合作社申报,以苏木镇出函方式向旗农经服务中心报送推荐名单,每个苏木镇推荐1家合作社、1-2家家庭农牧场,报送函需明确推荐主体基本信息。
- 评审遴选主体及媒体公示(8月6日—8月15日)。
旗农经中心收到苏木镇推荐函后,对申报家庭农牧场、合作社开展资格审核及评审遴选。审核内容涵盖实施条件各项要求,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家庭农牧场、合作社经营规模、财务规范、制度执行、生产服务、联农带农及社会声誉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定拟扶持主体名单,并做好结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举报电话:0482--4700011
- 报申报材料(8月16日—8月25日)。
实施项目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制定符合发展需求的实施方案,明确主体经营状况等基本信息、项目建设内容、时间、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等。同时,实施项目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整理装订印证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旗农村牧区经营服务中心备案,扶持主体名单和申报材料将2025年8月30日前报盟农牧局备案,承担项目主体将申报材料送8月20日前送到旗经营服务中心206办公室,联系人:苏日古嘎联系电话:15248082151
- 检查指导(8月26—10月20份)
旗农经中心定期开展检查,指导、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对于发现问题的主体,需整改的要求限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承担项目资格。
(六)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10月21日-11月10日)
项目完成后,旗农经中心及时总结,形成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项目总结报告。于2025年11月10日前报送盟农牧局《2025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培育项目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报告。
六、监管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中心成立项目推进专班,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细化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组织开展政策解读、财务管理、标准化生产、品牌创建等培训活动,提升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规范化运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并督促抓好项目落实。
(二)注重检查指导。我中心加强项目管理,做好奖补政策信息公开、宣传发动和项目实施各环节工作,掌握任务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及兑付等情况,及时更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相关信息,建立项目台账,按月更新项目进展,确保12月5日前奖励补助资金全部支付到位。
(三)完善名录系统管理
获得奖补助资格的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要分别在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合作社名录库和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录入奖补信息和基础信息,动态监测奖补主体生产经营和联农带农情况,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四)加强资金监管。对拟奖补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要严格按规定履行资格审查程序,规范开展公告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牧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使用补助资金购置的农业机械不得再申请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附件:1.2025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培育项目申报材料目录
2.2025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培育项目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无需订册,单独交表格)
附件1
2025年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
培育项目申报材料目录
一、农牧民合作社申报材料目录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方案(经营状况等基本信息,项目建设内容、时间、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等);
(三)2024年度农牧民合作社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账户);
(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章程制度复印件;
(六)土地草原承包或流转合同复印件;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成员名册;
(八)纳入新农直报系统管理的手机APP认证截图;
(九)联农带农情况,需提供利益联结带动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带动方式);
(十)2024年度成员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十一)注册商标证书、两品一标证书、表彰文件等材料。
二、家庭农牧场申报材料目录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方案(经营状况等基本信息,项目建设内容、时间、资金使用计划、绩效目标等);
(三)认定证书,经营者户口页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家庭农牧场资产明细清单;
(五)土地草原承包或流转合同复印件;
(六)2024年应用“随手记”软件记载家庭农牧场资产、经营和收支情况及现金日记账截图;
(七)家庭农牧场纳入名录系统管理的管理页面、赋码页面截图;
(八)家庭农牧场“一码通”赋码截图(二维码);
(九)联农带农情况,需提供利益联结带动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带动方式);
(十)各级示范家庭农牧场证书或批复文件,注册商标证书、两品一标证书、表彰文件等奖励性材料。
2025年农牧民合作社培育项目申请表
| 合作社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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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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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姓名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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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类型(可多选) |
种植□养殖□林业□渔业□流通□加工□农机服务□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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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经营范围和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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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社成员人数(人) |
带动户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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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获得国家三品认证情况 |
无公害(是□否□) |
商标注册情况有□无□ |
注册商标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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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是□否□) |
注册商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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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机(是□否□) |
是否制定实施生产质量标准(是□否□) |
产品质量可追溯(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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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范社级别 |
国家级□自治区级□盟级□旗县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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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出资情况(万元) |
其中: |
货币出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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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货币出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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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状况(万元) |
2023年 |
2024年 |
种养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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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总额 |
农作物种植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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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收入 |
拥有农机具(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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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收益 |
土地托管服务面积(亩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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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余返还总额 |
畜禽养殖数量(头、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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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木乡镇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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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旗县市农牧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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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家庭农牧场培育项目申请表
| 家庭农牧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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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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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姓名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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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类型(可多选) |
种植□养殖□林业□渔业□流通□加工□农机服务□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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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经营范围和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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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劳动力人数(人) |
常年雇工数量(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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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获得国家三品认证情况 |
无公害(是□否□) |
商标注册情况有□无□ |
注册商标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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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是□否□) |
注册商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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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机(是□否□) |
是否制定实施生产质量标准(是□否□) |
产品质量可追溯(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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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开展“一码通赋码” |
(是□否□) |
示范级别 |
区级□盟级□旗县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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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状况(万元) |
2023年 |
2024年 |
种养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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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总额 |
农作物种植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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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收入 |
拥有农机具(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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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收益 |
土地托管服务面积(亩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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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使用“随手记”记账软件 |
畜禽养殖数量(头、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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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木乡镇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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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旗县市农牧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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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5年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培育项目奖励补助基本情况表
旗县市: 填报时间: 单位:人、户、万元
| 序号 |
主体名称 |
登记日期 |
实有成员总数 |
主要产业 |
2024年经营收入 |
带动非成员农牧户 |
带动脱贫人口 |
带动监测户 |
资金使用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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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公网安备 1522220200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