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科右中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旗直有关部门:
现将《科右中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9月30日
科右中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聚合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细则所称第三方经营合作商,是指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经营合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经营提供车辆、人员和服务的汽车经销商、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线下服务机构等企业法人。
鼓励网约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科右中旗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科右中旗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时除外。
发改、工信、公安、税务、人社、市监、网信、金融管理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遵循包容审慎的原则,建立健全适应网约车行业特点的监管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设有相应线下服务机构或具备相应线下服务能力,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管理维护人员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网约出租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和资信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或线下服务机构的,还应提交在服务所在地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或线下服务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科右中旗地区网约出租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五)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有相应线下服务机构或具备相应线下服务能力,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等;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需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的要求,取得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金融部门等部门出具的审核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主城区(包括代钦塔拉苏木、新佳木苏木所在地),经营期限为4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被许可人需要申请延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被许可人,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延续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每次延期期限最长为4年。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一)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车辆具体技术标准由科右中旗强化联系服务、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工作专班另行通知。
(三)安装固定的并且符合国家、自治区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具有录音、图像、人脸识别或视频采集等功能,应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应按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推送,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五)车辆通过公安机关营运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综合性能等级评定二级以上;
(六)车辆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等;
(七)车辆所有人与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合作协议或者委托书、合作意向书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其他规定。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网约车车辆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的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撤销、吊销的,应当注销网约车平台企业所属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车辆退出运营的,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注销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需要变更合作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的,须由车辆所有人到科右中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原网约车平台公司所属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重新办理。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身体健康;
(五)取得科右中旗地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无从业资格证吊销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主城区(包括代钦塔拉苏木、新佳木苏木所在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向盟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盟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安排考试,考试合格的,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入网约车聚合平台从事运营服务的,仍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乘客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第三方经营合作商共同承担社会责任,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做好新增驾驶员的经营风险提示。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第三方经营合作商不得以虚假、夸大宣传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欺骗、误导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科右中旗的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企业营运安全管理、内部安全保卫、治安防范、网络安全等主体责任。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获取驾驶员每年身体健康状况、遵纪守法等记录,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自行承担经营服务的主体责任和经营风险,不得向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责任和风险。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建立驾驶员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对驾驶员进行统一培训,教育培训应当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
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并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网络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乘客因乘坐网约车引发矛盾纠纷,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处理,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乘客投诉处理率应达到100%,并切实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建立乘客失物登记、保管、查找制度,及时处理乘客失物查询,并在48小时内答复。对驾驶员涉嫌侵占乘客财物的,应及时上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格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营运中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向科右中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科右中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附件
|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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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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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 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 编 电 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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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本表) □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 □ 4.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 5.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 6.数据库接入情况 □ 7.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 8.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 9.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 10.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 11.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 12.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职位 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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