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科尔沁右翼中旗农牧和科技局(乡村振兴局)2025年农牧业综合治理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来源:科右中旗农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为有力支撑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促进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视我旗实际情况,现制定《科尔沁右翼中旗农牧和科技局(乡村振兴局)2025年农牧业综合治理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以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高效能治理为总要求,以破解危害农业发展的顽瘴痼疾为导向,强化协同联动,扎实开展重点领域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农业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农业各领域高效、安全、资源节约、治理有效。

  二、工作要求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紧密结合2025年春耕农资打假及上级业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视我旗实际情况,开展种子、农药、化肥、动物防疫、畜牧兽医等领域的生产、经营行为及其它农牧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鱼业、农机等执法检查工作,合理安排检查事项和频次。涉企检查时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不得影响企业合法经营秩序。

  三、工作要点及时间

  主要检查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畜禽屠宰、养殖环节的生产情况和投入品使用情况,渔业、农机的合法生产经营和维修等情况以及动物诊疗机构的诊疗活动规范情况等。

  (一)种子(2025年3月至6月30日)

  是否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信息与实际一致;是否有假冒授权品种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是否有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的行为;是否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是否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是否有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是否有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行为;是否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是否有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行为;是否有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行为;是否有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行为;是否有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为;是否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行为;是否有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行为;是否有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是否有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是否有涂改标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是否有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是否有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二)农药(2025年3月至10月31日)

  1.农药经营单位:主要检查是否有农药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信息与实际一致;是否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行为;是否有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是否有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是否有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行为;是否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是否有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为;是否有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农药的行为;是否不执行农药采购台帐、销售台帐制度的行为;是否有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为;是否有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为;是否有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

  2.农药使用者:是否有农药使用者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行为;是否有农药使用者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行为;是否有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行为;是否有农药使用者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行为;是否有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行为;是否有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为。

  (三)化肥(2025年5月至6月30日)

  主要检查是否有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是否有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行为;是否有生产、销售的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是否有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是否有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的行为;是否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

  (四)兽药(2025年3月至12月31日)

  是否有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是否建立购销记录(经营企业);兽药入库、出库是否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是否将兽药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是否超范围经营兽药生物制品等。

  (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2025年3月至12月31日)

  1.经营者是否符合经营条件;是否有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购销台账;是否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是否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是否经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是否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是否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是否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否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

  2.使用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是否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是否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是否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否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是否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否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是否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是否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六)畜禽屠宰企业(2025年3月至12月31日)

  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屠宰标志牌情况;动物防疫条例合格证取得情况;检疫检验情况;动物入场查证验物情况及动物、动物产品出场记录情况;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回收畜禽标识,并按规定保存、销毁情况;是否建立动物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待宰巡查制度、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生猪屠宰场证(章、标志牌)使用管理制度、生猪屠宰统计报表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消毒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保养制度等。

  (七)养殖环节(2025年3月至12月31日)

  养殖场(养殖小区)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保持情况;养殖记录情况;国家要求强制免疫的免疫实施情况;投入品的使用及记录情况;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休药期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禁止使用的投入品等等。

  (八)动物诊疗机构(2025年3月至12月31日)

  是否有动物诊疗许可证;是否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执业兽药开具兽医处方是否亲自诊断;是否超范围开展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是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动物诊疗机构是否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执业兽药是否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直接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是否患人畜共患传染病;是否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等。

  (九)渔业(2025年3月至12月31日)

  严厉打击非法猎捕、经营利用、展示展演等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对市场、餐饮场所等重点区域和个体养殖户等重点对象的清理整治,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或趋超期限、超范围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持续深入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取缔行动,进一步减少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数量。严厉打击船舶非法捕捞、无证捕捞、妨碍执法公务、“套牌冒牌”等行为。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联合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禁止使用的渔具行为。深挖排查电鱼违法线索,特别是加大对举报频繁、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强烈的电鱼行为高发、频发水域的执法巡查频度,加强行刑衔接,对于在禁渔区、禁渔期电鱼、毒鱼等严重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深入养殖生产单位,严厉打击无证养殖、非法使用投入品、生产销售不合格水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水产养殖绿色高质量发展。

  定期巡查水产养殖过程中是否贮存和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投入品;是否落实水产品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水产苗种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是否申报检疫,是否获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是否重新申报检查或者进行相关处理,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养殖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是否存在销售尚在休药期内的水产品行为。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落实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继续整治船务船员配备不齐,船员人证不符、不持证上岗、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在船作业期间饮酒酗酒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渔船脱检脱管和船舶不适航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渔业船舶相关证书失效后航行作业;救生消防设施设备、私自改变作业类型等不满足航行作业要求。

  (十)农机(2025年3月至11月30日)

  1.农业机械及其操作人员检查:是否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是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是否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操作已报废或者拼装的农业机械;是否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未按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是否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是否饮酒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2.农业机械维修网点检查:是否按照规定保存维修记录;是否利用维修配(部)件或者报废机件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是否擅自改变农业机械技术性能和技术参数;是否凿改、重制农业机械发动机号、车架号;是否承修国家规定报废和禁用的农业机械;是否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等。

  (十一)农产品质量安全(2025年3月至12月31日)

  是否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是否有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是否有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为;是否有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农产品的行为;是否有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是否有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是否有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按照规定是否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是否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十二)种畜禽养殖场(2025年3月至12月31日)

  是否存在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是否存在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是否存在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是否存在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是否存在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是否存在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使用的种畜禽是否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的种畜禽是否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或者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或者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或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是否销售未附具《畜牧法》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或者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是否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销售的种畜禽是否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是否存在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

  科尔沁右翼中旗农牧和科技局(乡村振兴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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