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右中旗基础教育阶段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
现将《科右中旗基础教育阶段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4月28日
科右中旗教育局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印发
科右中旗基础教育阶段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实施意见
为了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军队建设,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优待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军人子女,是户籍在科右中旗范围内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退休、病故军人及当年确定转业复员的军人子女。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奖励项目不含集体功和集体荣誉称号。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艰苦边缘地区按《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细则》中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条 旗教育局牵头协调本地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定期了解掌握军人子女教育需求,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并督促学校抓好落实。
第五条 各学校应当依法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保证军人子女教育各项优待政策规定的落实。
第六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军人子女入幼儿园,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在本旗县范围内,根据军人意愿就近就便入公办幼儿园,享受军人子女优待待遇,公办幼儿园接受军人子女入园不得收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招生时,优先考虑辖区内军人子女入园需求。(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公办幼儿园,享受军人子女优待待遇。
第七条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受落户时间限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军人的子女由旗教育局在旗县范围内,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二)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曾在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上军人子女享受第六条、第七条教育优待,由军区(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干部部门)出具身份认定证明后,由旗教育局协调相关学校给予优待。
第八条 军人因工作调动等使生活基础变更,其子女需转学的,旗教育局和相关学校应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军人子女入幼儿园、小学、初中的优待,于每年8月20日前由拟优待对象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向旗教育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旗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旗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优待对象身份、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符合优待规定的,按照规定落实相应优待。
第十条 符合优待条件的军人子女,需提供父母的军官证、身份证、结婚证以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烈士、因公牺牲、一至四级残疾和立功的军人子女还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所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有证明材料要有出具证明单位分管及以上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为保障教育公平,凡享受优待的军人子女,要在旗教育局和本校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公示期间内接受群众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482-4122521
第十二条 军人子女中考加分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细则》和当年的中考招生考试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由旗教育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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