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科右中旗 发布时间:2021-12-01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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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中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科右中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单位的职责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应急反应措施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6.4  法律保障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预案的修订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兴安盟突发公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科右中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条例和预案,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涉及科右中旗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等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在内蒙古自治区流行并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旗接壤的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旗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涉及科右中旗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在旗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全盟范围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波及其它盟市。

  (4)霍乱在全盟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其它盟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包括中旗在内的2个以上旗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中旗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旗域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旗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旗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涉及科右中旗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旗域内。

  (2)腺鼠疫在旗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

  (3)霍乱在旗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

  (4)一周内在旗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旗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盟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涉及科右中旗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腺鼠疫在旗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旗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旗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在旗政府的领导下,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旗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急办要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积极与公安、药监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科右中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向旗政府提出成立全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责切实做好本旗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旗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电、新闻出版单位,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正确引导舆论。

  旗财政局:负责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工作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旗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旗外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地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

  旗商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组织做好从事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旗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旗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并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基层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旗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确保应急物资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负责组织开展重大食品事故的查处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等的监督和管理。

旗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旗交通运输局:协助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好乘坐公路交通工具人员的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公路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旗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积极争取上级科研部门支持,解决检测技术、药物应用和防治中的科技问题。

  旗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快速组织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旗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旗武装部:负责本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旗武警中队: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作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等工作。

旗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成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依法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卫生应急工作规划的起草工作;组织协调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协助旗政府制定全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综合性卫生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与演练;协调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全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组织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由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并组建全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附件2)。

  主要工作职责:

  (1)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提出相应措施的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单位的职责

  各医疗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单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

  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组并建立多个梯队(附件3),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样本采集。

  2.4.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疾病预防控制组并建立多个梯队(附件4),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消毒等卫生学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4.3  卫生监督机构

    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组并建立多个梯队(附件5)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成立食品药品监督小组与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配合开展工作。

2.4.4  后勤保障

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勤保障组(附件6),主要负责车辆安排,协调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开展应急采购以及应急物资供应等。

2.4.5  宣传报道

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报道组(附件7),主要负责协调各宣传部门宣传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知识和动态,积极争取群众配合,真正做到群防群控,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效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国家建立统一的《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旗级以上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加强对报告管理系统及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质量。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重点疾病的哨点医院监测等。

  3.2  预警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组织专家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报请旗政府批示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利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卫生行政部门

  d.旗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2小时内向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并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相关责任部门分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旗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到周边其它旗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同时做好准备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卫生行政部门

(1)向旗政府提出划定控制区域、疫情控制措施、流动人口管理、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健康教育、开展群防群治等建议。

(2)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3)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4)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5)督导检查: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旗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督导和检查。

(6)信息通报: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信息通报。

  (7)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按照卫生应急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8)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9)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2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相应检测或送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因子。

(4)现场和终末消毒:对受污染的场所进行规范化消毒,防止危险因素的进一步扩散。

(5)开展技术培训: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4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3)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反应

  (1)国务院应急反应

  国务院负责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设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对报告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

  (3)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反应

  (1)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设立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

  (2)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对报告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

  (3)盟行政公署应急反应

  盟行署及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接受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督导,同自治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共同开展救治和控制工作。必要时,提请国家和自治区给予必要的技术、物资和经费支持。

  4.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反应

  (1)盟行政公署应急反应

  盟行署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使用的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盟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盟行署、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调查处理情况,也可根据事件的发展情况,直接上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需要,提请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4.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

  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必要时提请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持。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

  (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

  (4)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盟行署或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向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

  (5)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旗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向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

  (6)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旗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提请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根据事件的分级,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分别在旗人民政府和盟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助旗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协助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人员,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协助旗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卫生系统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积极争取旗人民政府支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中实有效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实施。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部分的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国家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加快我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保健机构承担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旗范围内建成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逐步完善旗人民医院急救中心,使其具备紧急救援能力,并根据需要建立急救网络。

  (2)传染诊治机构

  依托现有的旗人民医院传染病病房,逐步充实其医疗设施。逐步建立并完善基层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按照国家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旗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组建科右中旗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由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要综合考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和规模,疾病预防、医疗救治、监督执法等应急队伍应至少建立2个以上梯队,确保多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微机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6 演练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全旗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全旗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逐步完善应急预案。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按照卫生部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积极协调旗发改委和财政局,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制度并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报请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落实物资储备,报请财政部门落实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积极协调发展和改革局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协调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旗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印制宣传画(册)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的修订

  本预案由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全旗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明显超过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原因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由脊髓灰质炎野毒株引起的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科右中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萨如拉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成  员:  唐  娟      旗委宣传部副部长  

              任志龙      旗人武部副部长

包桂珍      旗财政局局长 

李洪玉      旗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孙  健      旗教育局局长  

白建华      旗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

杭金贵      旗民政局局长

张  林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佟庆春      旗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连喜      旗农牧业局局长 

李伟峰     旗商务局局长

满都拉      旗环保局局长

宝音贺什格  旗林业局局长

朱宝成      旗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胡日查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温利民      旗公安局局长  

          何长明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辛志刚      旗武警中队中队长

              王晓光      旗移动公司经理

              白龙泉      旗联通公司经理

              曹建波      旗电信公司经理

              各乡镇苏木(场)行政正职

    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任由何长明兼任,联系电话:0482-4127737

附件2

科右中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主  任:邢金花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成  员:崔国彬    旗疾控中心免疫规划负责人

王秀杰    旗疾控中心传染病防控负责人

吴金泉    旗疾控中心检验科主任

赛  音    旗人民医院院长

杨巍洲    旗人民医院副院长

王福安    旗人民医院普外科主任

王秀华    旗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

于明水    旗人民医院神经、消化内科主任

王国玉    旗人民医院急诊科副主任

包  勇    旗人民医院皮肤科主任

石太平    旗蒙医院院长

胡云峰    旗蒙医院副院长

王雅琴    旗蒙医院消化内科负责人

赵玉宝    旗蒙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

张长山    旗蒙医院急诊科主任

道力雅    旗蒙医院神经内科主任

        代斯日古楞  旗蒙医院外科主任

        徐文海      旗中医院院长

        董晓君      旗中医院副院长、外科主任

        吕志平      旗中医院内科主任

        马晓欢      旗中医院神经内科主任

     武海清     旗济困人民医院院长

               张有旺       旗济困人民医院副院长

        徐丽华      旗济困人民医院内科主任

                    杨成业               旗济困人民医院外科主任

        吕贵权      旗卫生监督所所长

        张  宏      旗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钟丽华      旗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附件3

科右中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组

组  长:付秀艳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主任科员

成  员:乌日塔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股股长

        潮洛蒙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蒙医药管理局负责人

        包丽娜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股股长

        赛  音    旗人民医院院长

        石太平    旗蒙医院院长

        徐文海    旗中医院院长

     武海清     旗济困人民医院院长

        各基层卫生院院长

医疗救治组下设4个医疗救助梯队,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一、医疗救治第一梯队

队  长:杨巍洲      旗人民医院副院长

成  员:王福安      旗人民医院普外科主任

王秀华      旗人民医院心血管  神经内科主任

        于明水      旗人民医院消化内科主任

        王国玉      旗人民医院急诊科副主任

        包  勇      旗人民医院皮肤科主任

呼斯冷      旗人民医院内科护士长

        刘文娟      旗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长

二、医疗救治第二梯队

队  长:石太平      旗蒙医院院长

成  员:胡云峰      旗蒙医院副院长

王雅琴      旗蒙医院消化内科负责人

赵玉宝      旗蒙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

张长山      旗蒙医院急诊科主任

道力雅      旗蒙医院神经内科主任

        代斯日古楞  旗蒙医院外科主任 

        刘文霞      旗蒙医院急诊科护士长

        斯琴高娃    旗蒙医院消化内科护士               

三、医疗救治第三梯队

队  长:徐文海      旗中医院院长

成  员:董晓君      旗中医院副院长、外科主任

        吕志平      旗中医院内科主任

        马晓欢      旗中医院神经内科主任

        宁丽红      旗中医院妇科护士长

        包玉泉      旗中医院内科护士长

四、医疗救治第四梯队

队  长:武海清     旗济困人民医院院长

成  员:张有旺        旗济困人民医院副院长

        徐丽华      旗济困人民医院内科主任

                    杨成业            旗济困人民医院外科主任

        隋雪娇        旗济困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长

        高  静        旗济困人民医院内科护士长

              

附件4

科右中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疾病预防控制组

组  长:何长明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成  员:吴菊萍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疾控股股长

        哈  斯    旗疾控中心主任

白金虎    旗结防所所长

石  梅    旗保健院副院长

 疾病防控组下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小组、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消杀小组、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样检验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小组

    组  长:王秀杰

常林、席巴特尔、宁江

    二、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消杀小组

    组  长:赵喜军

成  员:崔国彬、白七十三、万晓慧

    三、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样检验组

    组  长:吴金泉

成  员:温玉柱、张丽、陈松涛

附件5

科右中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组

    组  长:邢金花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成  员:褚良志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监股长

        韩小龙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监股股员

        石秀峰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监股股员

            吕贵权    旗卫生监督所所长

            张  宏    旗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陈青春    旗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王宝海    旗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队  长:杜香峰

成  员:乌云、钟丽华、齐秀森

附件6

科右中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勤保障组

    组  长:敖日好代    旗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

    成  员:巴根那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会负责人

            王  亮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

            常金叶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会股现金

    青  春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科员

附件7

科右中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报道组

    组  长:包宝玉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副书记

    成  员:魏立巍    旗健康教育所所长

            吕  晶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干事

            陈丁山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宣传股负责人

            于彩茹    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科教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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