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 安 盟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
兴人社发〔2022〕71 号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
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有关委、办、局:
现将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
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
知》(内人社发〔2022〕3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人社、
财政、税务等部门抓好落实,做好数据统计。
兴安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安盟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
2022年6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人社发〔2022〕3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
防 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 力稳就业保民生,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
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23号)要求,经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区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
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 失业率控制目标(5 . 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 不高于20%,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 仍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30%返 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 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 业实施。裁员率按照企业上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领取 失业保险金条件人数与上年度月平均参保人数之比确定,月均参 保人数采取四舍五入取整数的方法计算。通过“免申即享”模 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无需申请。对 严重违法失信、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和不符合当地环保政策的
企业不予返还。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 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 月31日。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 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关于未划型企业和对本 企业划型有争议的企业,参照《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
保险费经办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31号)
关于企业划型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企业2021年的所属行业、营 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21年12月末的实际从业人数等资料进行 划型。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企业、单位,可在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
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进行申请,无需上传营业执照等材料。
二 、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 (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 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 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并缴 费1年以上,缴费年限包括已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应的缴费年限。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年12月31 日 。
三、 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
放职业培训补贴。
四、 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2022年1月1 日至12月31 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 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 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
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按照参加失业保险 人数,通过“免申即享”模式发放补助,无需提供培训计划、 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对严重违法 失信、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和不符合当地环保政策的企业不予 发放。上述补助同一参保企业、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 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通过信息
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企业、单位,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
专栏进行申请。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 日 。
五 、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 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 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不超过累计结余 5%的失业保险基金充实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 称“专账资金”)中,统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专账资金不 足的盟市,由自治区予以调剂。专账资金补贴标准和使用范围按 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 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 60号)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
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
社办发〔2020〕90号)有关规定执行。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 2022年12月31 日。各地要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管好管严管实培训资金。
六 、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 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用 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工伤保险费率按照自治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 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22〕52号)规 定执行。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 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 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 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
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七、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 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包括2021年12月为最后待遇期限的)、不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 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 2022年1月1 日至12月31 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符合
2021年度扩围政策的参保失业人员,上年度未申领失业补助金
或者临时生活补助的,可以继续申领。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年12月31 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和失业农牧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八、 切实防范基金风险
各盟市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 工作指导,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 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群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 资格条件,提高信息比对查询系统使用效率,严防欺诈、冒领、 骗取风险。要充分发挥自治区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结余不足
的统筹地区落实政策。
九 、加强组织领导
各盟市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确保 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 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 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推 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尽早尽快释放政策 红利。要强化政策宣传,多渠道、多角度、广覆盖宣传政策,切 实提升政策知晓度。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工作亮点,选树工作 典型,为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效果和基金运行 情况进行调度。各统筹地区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
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
区税务局报告。
{C}{C}内家古自治区财政下
{C}国家税务总局山苌古自治区和务局
2022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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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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