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23〕7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打造法律援助事项“全域通办”试点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四)法律援助机构应帮助和引导当事人填写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状况证明表》《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身份证明以及相关案件材料等申请材料,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人持有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和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对;采取个人诚信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承诺的内容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指导帮助其填写《经济困难状况诚信承诺书》。
(五)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制作《法律援助审批表》,注明审查意见,由本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构公章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或经济困难标准、又坚持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构公章的《不予援助决定书》,并由本机构负责人签字。
(六)如当事人选择办案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承办的,受理机构应将《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审批表》《经济状况证明表》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存根》等书面申请材料,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采取快递、电子邮寄等方式送达承办机构。
(七)收到申请材料后,承办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平台案件信息的录入和审批工作;重大、疑难复杂或特殊类型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和审批工作。网络和案件管理平台暂时无法使用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按照上述规定完成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工作。
(八)承办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及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承办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将法律援助人员的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制作《法律援助审批表》,在审批意见栏中分别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法律依据和不予受理的审批结果,并向申请人发送《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九)法律援助机构发现受援人有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应当终止法律援助情形的,经审查核实应当决定终止法律援助,并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发送受援人。
科尔沁右翼中旗司法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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