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右中旗分局关于科右中旗兴通铁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来源: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右中旗分局 时间:2022-06-06 10:19:0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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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2222环罚 [2022]3

科右中旗兴通铁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2561234907B

经营地址: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哈日诺尔苏木布日雅特嘎查

我局于202221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0年4月30日科尔沁右翼中旗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科右中旗兴通铁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储运场地防尘封闭改造项目(右中环审字(2020)007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中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中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中旗分局现场调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科右中旗兴通铁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2013-2023年月储运量汇总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22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兴2222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3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现根据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8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叁拾万(小写:300,00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户名: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中旗分局

收款银行:科尔沁右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   

账号:290030122000000004700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冠华        电话:0482-4127970           邮政编码:029400      

  址: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呼舒镇巴仁哲理木大街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右翼中旗分局四楼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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