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兴2222环查字[2022]1号
常*都舍(私自经营的碎石加工点):
身份证号码:152222198612******
建设地址:内蒙古鑫安兴高岭土科技有限公司院内
我局于2022 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查,发现:常文都舍私自经营的碎石加工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调查照片(图片、影音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碎石加工设备、柴油发电机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30日(时间从 2022 年 4月12日起至 2022 年5月12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查封设备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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