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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科右中旗禁牧休牧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 10:4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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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源头控制草原、林地载畜量严重超载问题,进一步加强禁牧休牧工作、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防止严重沙化,旗委、政府起草了《科右中旗禁牧休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20年5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拨打联系电话0482-4668595,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fbzh@126.com。

  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科右中旗禁牧休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实现我旗草畜平衡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旗行政区域内的禁牧休牧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禁牧是指在确定的区域实行全年禁止放牧的生态保护措施;休牧是指在草原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生态保护措施。

  第四条 旗、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草原确权工作,使草原承包经营权在地理位置上确权到户,建立草原承包经营者自觉保护草原生态的制度和机制。

  第五条 旗、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禁牧休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生态文明建设制度。

  旗、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禁牧休牧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六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是落实禁牧休牧的责任主体。

  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草原禁牧休牧、林地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保护区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禁牧休牧工作。

  苏木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自我管理、互相监督的原则,设立专门组织,建立相关制度,通过建档立卡等方式,组织管理禁牧休牧事务。

  第八条 旗、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牧休牧的宣传教育,对在禁牧休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国省干道、县乡公路两侧、重点公益林、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区域,特殊用途的草地以及退化严重的草地实行禁牧。“特殊用途的草地”指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地等境内的草地;所称“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和生态脆弱容易沙化的草原”须由旗林业和草原局以及上级行政业务部门认定。下列区域应当确定为全年禁牧范围:

  (一)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和生态脆弱容易沙化的草原;

  (二)科尔沁自然保护区、五角枫自然保护区、蒙格罕山自然保护区、乌力胡舒自然保护区等4个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三)G111国道和省际大通道等国省干道、旗苏木镇公路两侧一公里范围内;

  (四)国家重点公益林项目区;

  (五)新建林业工程项目区、幼林地、公益林地、经济林地;

  (六)小流域治理项目区等重点区域;

  (七)城镇周边的绿化区域和绿化带;

  (八)其他应当禁牧的区域。

  轻度退化的草原应当实行季节性休牧。休牧时间:4月15日-10月15日。休牧范围:全旗行政辖区内全年禁牧区外的其他地区,包括国营农牧林场、旗域范围内的内蒙古东蒙鑫公司各分公司、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等。

  根据禁牧休牧时间和范围,旗、苏木镇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并设立标志,按照科学合理、保护和利用并重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在禁牧区、草原休牧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牧区和草原休牧期放养牛、羊等草食性牲畜;

  (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及损坏围封设施;

  (三)擅自在村屯外围封圈养的;

  (四)其他违反禁牧休牧的行为。

  第十一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管护组织,配备人员装备,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草原、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对所经营的草原、林地应当负有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禁牧休牧行为三次以上的,将有关情况上报旗农牧业和财政部门,停发违规养殖户的草原生态奖补、生产补贴等项资金。

  第十四条 旗、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牧休牧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和扶持农牧业转变发展方式,合理安排生态项目和移民工程,鼓励和支持舍饲圈养、还林还草、种植饲草饲料作物,促进农牧民增收及禁牧休牧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苏木镇应当运用多种手段开展对禁牧休牧效果的监测,并定期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旗林业和草原局、苏木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禁牧休牧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禁牧休牧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在禁牧区、草原休牧期放牧的,由旗林业和草原局、苏木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草原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二)所称“羊单位”是指牲畜的计算单位。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六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骡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头驴等于四个羊单位,一峰驼等于七个羊单位。

  第十九条 处罚不能当场执行的,扣押违规出牧牲畜,饲养费用由违规出牧的畜主承担,七日内不接受处罚或无人认领的,旗人民政府旗林业和草原局、苏木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由司法机关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旗财政。

  第二十条 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损坏围封设施的,由旗林业和草原局、苏木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实际损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盗窃禁牧休牧标志、围封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旗、苏木镇人民政府未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禁牧休牧工作不力,对主要责任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问责。

  第二十二条 旗林业和草原局、苏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禁牧休牧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实现全域范围内草畜平衡后,本办法应适时组织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右中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右中旗禁牧、禁垦、禁伐工作管理办法》(中旗党发〔20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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