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科右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18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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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抽样方法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不少于1k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具有磨口塞的玻璃瓶或塑料瓶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类别、批号或生产日期、取样日期和取样           人姓名,一瓶做产品检验,另一瓶保存两个月,以备查用。2检验依据

  表1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有机质含量

  总养分(N+P2O5+K2O)

总养分含量为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总氧化钾含量之和

总氮含量

GB/T17767.1

有效五氧化二磷

GB/T15063-2020的附录A

总氧化钾含量

GB/T17767.3

氯离子

GB/T24890-2010的第5章

包装标识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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