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抽样方法
将选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四分法或缩分器将样品缩分至约2000g,分装于3个干净的聚乙烯或玻璃材质的光口瓶中,每份样品重量不少于600g,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原料、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其中,一瓶 用于鲜样水分和种子发芽指数的测定,一瓶风干用于产品成分分析,一瓶保存至少6个月,以备查用。
2.检验依据
表1有机肥料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酸碱度(pH)总氮含量 |
|
| 2 |
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 |
|
| 3 |
总氮含量 |
|
| 4 |
总磷含量 |
NY/T2541-2014 |
| 5 |
总钾含量 |
NY/T2540-2014 |
| 6 |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NY/T525-2021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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